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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辞职,经济补偿金应从何时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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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辞职,经济补偿金应从何时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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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辞职,经济补偿金应从何时开始起算刘某于1998年10月入职鹏翰公司。鹏翰公司于2009年搬迁至深圳公明后注册成立了亿弘润公司,朱某亦随之转至亿弘润公司工作。

因亿弘润公司未按其实际工资水平为其缴纳社保,刘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亿弘润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亿弘润公司按其实际工资水平补缴社保,但亿弘润公司并未在一个月进行补缴。

于是,刘某于2016年6月4日以此为由向亿弘润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随即申请了劳动仲裁,提出了公司向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多项主张。

仲裁委经审查,基本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亿弘润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宝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亿弘润公司未依法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刘朱连提出书面申请后也没有在一个月内补缴,刘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亿弘润公司应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情形不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因此,亿弘润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7200元。

案例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如果劳动者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入职企业的,劳动者以企业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是从其入职开始起算还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开始起算呢?

这就要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了。根据《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规定企业因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因此,劳动者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系在2008年1月1日前入职,其经济补偿金的起算年限也仅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起算,而非从其入职之日开始起算。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部分地方的规定,即使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在提出被迫离职前未履行相应的程序,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也有可能不会得到支持,例如深圳市。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

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即企业未依法未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劳动者应事先要求企业补缴。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权利主张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刘某在提出离职前,已书面要求亿弘润公司按其实际工资水平补缴社会保险,但亿弘润公司并未在一个月为刘某补缴。

因此,刘某据此提出被迫辞职的,亿弘润公司依法应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建议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基本义务。因此,劳动者入职后,企业应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因劳动者发生工伤或患病而引发的赔偿责任风险。

如果确认经营困难等原因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旦劳动者书面要求企业补缴,则企业应当予以重视,及时为员工进行补缴。

否则,企业将会面临与本案中亿弘润公司一样的法律风险,即员工据此提出被迫辞职的,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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