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车辆户主(即买车的人)和车牌户主必须登记为同一个人。《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招志南律师咨询电话15918794024(微信同号)招志南律师温馨提示:如发生借贷经济纠纷,先不要慌张,也不要心烦意乱,第一时间咨询正规、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正确的法律帮助方为上策!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借贷纠纷相关法律知识:一、事实简述出借人:甲(本案原告)借款人:乙(本案被告)第三人:丙我方在本起案件中代理出借人甲方和第三人丙方,也即本案原告。借款人乙为了使用资金,欲向丙借款450000元,而丙身
公房承租人与同居人和同住人的权利是不平等的。公房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公房的同住人必须是满足下列条件的人:一、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在该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三、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在遇到拆迁补偿的时候,承租人和同住人是平等享受动迁补偿政策。承租人、同住人享有的权利是
如果合同签订人和实际履行人不一致的,责任由签合同的承担。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懈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原告诉称汪某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顺义区B号宅院拆迁所得全部拆迁补偿、补助、奖励合计4173774元归原告所有。2.判令顺义区B号宅院拆迁所得全部回迁房安置面积由原告享有和使用。3.判令第三人A公司将顺义区B号宅院拆迁未发放的拆迁补偿、补助、奖励和今后可能发放的拆迁补偿、补助、奖励直接发放给原告。4.判令第三人A公司配合原告办理顺义区B号宅院拆迁所得全部回迁房安置面积的确认手续和选房手续。
你好,这种情况是可以咨询公司变更行政主管部门的,需要帮助,可以当面咨询律师。
一、案例精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商终字第00792号秦某与甲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小贷公司将贷款发放至秦某账户,乙丙两公司作为担保,秦某收到款项后转给黄某使用。贷款到期后,秦某拒不归还。甲小贷公司将秦某和担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秦某与甲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小贷公司将贷款发放至秦某账户,由此甲小贷公司已经完成出借款项的义务,故应认定合同相对
被保险人和驾驶人不一致一般是不影响理赔的。只要正常出险就得理赔,理赔对象为被保险人。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车险是否指定了驾驶人员,如果指定了驾驶员,那么非指定驾驶员驾驶车辆出现事故,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投保时保险公司不会要求投保人必须是车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驾驶人可以不是同一个人,并且保险公司会注明车主是谁,理赔的时候需要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
“口供”作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其证明力较弱,一般不轻信口供。如题所述贿赂双方口供不一致的,不能采信其口供,还需要进一步查找相关证据来证明口供的真实性。如其他相关人员的口供,还需要根据行贿人所在单位的账务往来记录、银行帐户存款资金流动情况、受贿人的个人存款记录等情况深入查实后,用这些证据来印证供口的真实性,再认定贿赂金额。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1.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应该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由合同相对方即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2.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3.如果名义借款人虽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但出借人基于对名义
招标人与签订合同人不一致,如果签订合同人有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根据法律规定,签订合同人与招标人应当一致,如招标人委托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就必须进行授权委托,与受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
当土地权属证上登记的使用权人与实际使用权人不一致时,土地补偿款是否应遵循“谁耕种、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土地权属证上登记的使用权人与实际使用权人不一致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除非双方有约定,否则,土地补偿款分配应考虑双方的利益。土地补偿款由土地所有权人统一领取,可以根据村民使用土地情况,确定具体分配比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制定的“村规民约”只
被保险人和驾驶人不一致一般是不影响理赔的。只要正常出险就得理赔,理赔对象为被保险人。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车险是否指定了驾驶人员,如果指定了驾驶员,那么非指定驾驶员驾驶车辆出现事故,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投保时保险公司不会要求投保人必须是车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驾驶人可以不是同一个人,并且保险公司会注明车主是谁,理赔的时候需要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
一、民法典机动车主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律师观点分析1、案件综述案外人曾借款给原告和被告三,被告二某集团分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案外人后发出一份《催款函》,请求某集团分公司领导确认还款,《催款函》下方载有时任某集团分公司负责人及被告三及原告确认借款情况属实并签名的字样。后案外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一,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及被告一某集团支付借款本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三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和被告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改判认定原告
《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从逻辑上对该条的理解是: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招标投标方法,即适用本法(当然,《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的例外应不包括在内)。 法律咨询:招标人与签订合同人不一致怎么办? 律师解答:必须要有招标人授权书,授权另一单位全权处理签订合同事宜。 相关法律知识: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和条件,并规定了招
以下是合同签订与开票人不一致怎么办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你能采纳。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收款单位如果不是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则不享有合同中的任何权利,除非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1.合同中享有收款权利的一方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了这个收款单位,但应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合同中的另一方,未经通知,对合同另一方不发生效力。(此为,合同权利的转让)2.合同中享有收款权利的一方书面授权这个收款单位代为收取款项。收款
招标人是"招标单位"或 "委托招标单位" 的别称。指企业经济法人而非自然人。在我国,规定招标活动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招标是否有效,与招标人与发包人是否一致没有必然关系,一般招标及其合同效力按照以下情况来判断:第一,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第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张某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将位于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