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的本意是指去掉不合适的,留下合适的。用人单位的淘汰制度,并非仅指解除劳动合同,而是泛指降级、降薪、免职、调整工作岗位、待岗培训、解除劳动合同等多种形式。
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调整工资岗位或者工资待遇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只要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经过了前述的民主协商程序,可以视为双方事前协商约定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合法有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如果将“淘汰”限定为降级、降职、免职、调整工作岗位、待岗培训等其他形式,用人单位在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对考核居于末位的劳动者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却是法定的,即使用人单位以法定程序制订了以“末位淘汰制”为内容的规章制度,且经过了公示,也不能将其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另外,应该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将考核与劳动报酬、奖金等工资待遇挂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在试用期被末位淘汰了,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为末位淘汰的行为属于违法解约的行为。如果员工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则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律师解答末位淘汰制降薪经过劳动者同意的合法,但通过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末位淘汰制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
如果用人单位仅仅以末位淘汰制作为依据或理由辞退员工,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在末位淘汰制下,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员工存在过失性或者无过失性辞退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是合法的。也就是说,末位淘汰制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必须要满足法定情形的,在末位淘汰制下辞退员工才是合法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你所表述的末位淘汰辞退该销售员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合法辞退,需将该末位淘汰进一步细化,规定月销售额,完不成月销售额,另行调岗,如该销售员仍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则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上内容需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法律依据为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
用人单位采取“末尾淘汰制”是否违法在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往往套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不胜任工作”条款,强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事实上,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员工并不一定是不胜任工作的,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员工仍不胜任工作,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补偿金。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对此,劳动合
一、什么是末位淘汰制1、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 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2、末位淘汰制的作用:一方面末位淘汰制有积极的作用,从客观上推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精简机构等;另一方 面末位淘汰制也有消极的方面,如有损人格尊严、过于残酷等。二、
企业实施末位淘汰制违法吗末位淘汰制不属于法定的解除理由,从而被普遍认定为违法解除行为。末位淘汰制其实是一种绩效考核的制度,是指根据本企业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后,大家就对末位淘汰制的合法性进行了广泛的讨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我国的劳
末位淘汰制降薪不一定违法,看是否符合经营需要和协商一致等原则。首先,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1、末位淘汰制是不合法的,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一、末位淘汰制合法吗1、末位淘汰制不合法,但是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
末位淘汰制是绩效考核的一种制度。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末位淘汰制的作用:一方面末位淘汰制有积极的作用,从客观上推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精简机构等。另一方面末位淘汰制也有消极的方面,如有损人格尊严、过于残酷等。
如果用人单位仅仅以末位淘汰制作为依据或理由辞退员工,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在末位淘汰制下,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员工存在过失性或者无过失性辞退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是合法的。也就是说,末位淘汰制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必须要满足法定情形的,在末位淘汰制下辞退员工才是合法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末位淘汰制怎么办
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的考核制度是否违法违法。在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往往套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不胜任工作”条款,强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事实上,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员工并不一定是不胜任工作的,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员工仍不胜任工作,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补偿金。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不合法末位淘汰制是不合法的,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末位淘汰制降薪不一定违法,看是否符合经营需要和协商一致等原则。首先,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员工的工作岗位被调整时,可以依法进行调薪。至于是提高薪资待遇还是降低薪资待遇,需要用人单位根据调整的工作岗位以及与员工进行协商才可以确定。也有可能维持原来的薪资待遇。因此需要看具体的情况。法律依据:员工的工作岗位被调整时,可以依法进行调薪。至于是提高薪资待遇还是降低薪资待遇,需要用人单位根据调整的工作岗位以及与员工进行协商才可以确定。也有可能维持原来的薪资待遇。因此需要看具体的情况。法律依据:《劳
单位是否可以擅自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变更工作地点不可以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
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 ,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
公积金应该在涨工资后就进行调整。公积金调整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份。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公积金缴存比例,6月汇缴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员工上年的月平均工资调整公积金缴纳基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