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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员一直未给公司带来业绩 并且在公司操持副业 因此想用末位淘汰制辞退他 违法吗 需要补偿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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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员一直未给公司带来业绩 并且在公司操持副业 因此想用末位淘汰制辞退他 违法吗 需要补偿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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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你所表述的末位淘汰辞退该销售员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合法辞退,需将该末位淘汰进一步细化,规定月销售额,完不成月销售额,另行调岗,如该销售员仍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则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内容需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法律依据为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前述方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经济补偿金作出了明确,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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