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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药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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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药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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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加强生化药品管理,保证生化药品质量和保障人们使用生化药品有效。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63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73条。

3、适用范围:企业生化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销售。

4、责任: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员、养护员、采购员、保管员和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生化药品的采购:

5.11应向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购入生化药品。

5.12所购生化药品应有包装,包装上除应有品名、规格、生产企业、产地、生产日期等内容外,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生化药品还应有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5.13购进进口生化药品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5.2生化药品的验收

5.21验收员根据质量标准对生化药品进行品名、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级、外观质量、批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等逐项验收。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生化药品材和生化药品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并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5.22检查生化药品包装的完整性、清洁度。

5.23对生化药品进行纯净度检查,杂质的含量应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

5.24对生化药品的外观性状进行鉴别,看形状、大小、色泽、表面特征等是否与真品相符。

5.3生化药品销售

5.31生化药品营业员应思想集中,严格按处方要求核对品名售药。

5.32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执行。严禁不合格药品上柜销售。

5.34审方工作由具有生化药品师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审方主要把握处方有无配伍禁忌、超剂量用药,有无孕妇、婴幼儿和高龄老人的禁忌药等,如确属病情需要超常规使用,必须由处方医师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临时缺药等处方变动,由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

5.35严格按处方、发药操作规程操作。坚持审方核对发药的程序。

5.36严格执行物价政策,严禁串规、串级,按规定价格算方计价。

5.37按方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复核员复核,严格复核无误后签字,包装药品,并在包装袋上写清顾客姓名,才可发给顾客。

5.38应对特殊用法单包注明,并主动耐心介绍服用方法。

5.39发药时认真核对顾客姓名、取药凭证和剂量。向顾客讲清用法、用量、用药或饮食禁忌。回答顾客提出的有关用药问题。

5.310一般应留存处方,如顾客不肯留下处方,药师必须做好登记。

5.311做好药品销售台帐,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5.312生化药品上柜必须执行先进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不合格药剂一律不得上柜。

5.315严把生化药品饮片销售质量关,销售前应复核生化药品的质量等情况,防止混装、错装。

5.4生化药品的储存与养护

5.41常温储存的温度不超过30,相对湿度4575。

5.411特殊药品:阴凉和冷藏存放。

5.412品名容易混淆的品种,应分开存放。

5.42生化药品必须定期采取养护措施,每季度检查一遍,并做好养护记录。出现质量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5.5生化药品质量检查必须贯穿在企业经营全过程中,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5.6本制度自企业开办之日起每三个月考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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