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房产能否被执行拍卖还债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唯一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抵债。
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
《查封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对该条规定可以这样理解,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均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当时主要考虑到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必须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而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显然也非常清楚不能清偿债务的后果,如果是唯一抵押房产不能执行,则会让银行按揭或恶意抵押贷款者钻法律的空子,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而依据《执行抵押房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如果申请执行人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则是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抵债的。
就本案而言,信用社有该房屋抵押权,可以通过法院执行拍卖抵偿贷款。
依据《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在对房屋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之所以给被执行人腾空房屋的宽限期,一方面体现了对于被执行人生存居住权的尊重,另一方面也给被执行人主动腾空房屋提供了一定的机会。
但同时,依据《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由于低保对象以房屋抵押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况较为少见,而且其居住的房屋本身价值不会太高,采取强制其迁出房屋并为其提供临时住房的办法对实现申请执行人抵押权的意义不大,因此《执行抵押房屋规定》对以低保对象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作了例外规定。
因此,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可以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如果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则在迁出抵押房时,信用社可在外找寻出租房安排两人临时居住,这是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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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3种情况,即使是唯一住房,同样能执行:1、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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