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唯一住房能否强制执行
如果房屋是被执行人唯一的房屋,人民法院只能查封房屋,而不能将房屋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首套房/二套房怎么界定
①家庭唯一购房常称首套购房,指市民以家庭为单位名下无住宅,住房套数特指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不含商业办公等不限购房屋类型。
②在对于“首套房”认定比较宽松的银行,市民只要以前申请的房贷已经还清,再贷款就可以算作“首套”。
③在稍微严格一些的银行,市民将此前办理的房贷还清,房子没有卖掉,再买房办贷款仍算作“二套”,但如果卖掉了已经还清贷款的房子,再买房办贷款就可以算作“首套”。
④在“首套”认定标准严格的银行,只要市民以前办理过住房贷款,无论是否已经还清,也无论此前购买的房子是否已经卖掉,再买房办贷款都要算作“二套”。
⑤但也有银行表示,这种有过贷款记录并且已经清贷的市民家庭再度贷款购房,虽然要算作“二套”,但与没有清贷的市民“待遇”仍有差别,虽然首付最少都要四成,但对于已经清贷的市民,再次贷款利率仍可下调,而对于没有清贷的市民,再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因此,首套房、二套房如何界定,需要看贷款银行的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房屋是被执行人唯一的房屋,人民法院只能查封房屋,而不能将房屋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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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到底能不能执行呢?根据最新规定及司法实践的最新案例,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相关案例 “感谢杨法官及时对我们进行了普法,才让我保住了唯一住房……”7月27日,石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接待了一对被执行人夫妻,二人在亲戚的帮助
1、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即便是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
回迁房可以更名回迁房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已经持有房产证;另一种是业主只持有回迁协议。如果第一种情况,这类回迁房是完全可以做二手买卖或租赁交易的,因为在二手交易的过程中,《房产证》是房管局认可,并受其监督的,相对安全些。如果第二种情况的话,就需要购房者多一个心眼才行。这些房子的业主手中只有发展商的回迁协议,在做二手交易时是不能在房地产交易所做公证过户和改名的。因为该回迁协议只是业主与发展商之间
被执行人名下养老金、公积金、唯一住房能否申请执行近年来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通过建立执行查控体系、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加强信用惩戒等措施不断为顺利执行创造条件。但在具体个案的执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能否执行其名下养老金、公积金、唯一住房呢?本文将为您一一详解。一、能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是可以申请执行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
近日有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其“唯一住房”过程中大喊法院不讲人情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相关规定后“唯一住房”就再也不是继续赖账不还的“挡箭牌”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照样能被执行0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若有其它可以满足生活必需标准的房屋时,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上有老下有小”也能执行?只要符合以下条件:1、被扶养人为老人的,还有其他子女可提供住房;2、被扶养人是子女的
唯一住房也会可以查封,但是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要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一方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
有以下3种情况,即使是唯一住房,同样能执行:1、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律依据】《
近日有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其“唯一住房”过程中大喊法院不讲人情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相关规定后“唯一住房”就再也不是继续赖账不还的“挡箭牌”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照样能被执行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若有其它可以满足生活必需标准的房屋时,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上有老下有小”也能执行?只要符合以下条件:1、被扶养人为老人的,还有其他子女可提供住房;2、被扶养人是子女的
唯一住房也会可以查封,但是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要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一方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
有以下3种情况,即使是唯一住房,同样能执行:1、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律依据】《
你好,关于按揭唯一住房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是一般是不会的,按揭贷款的房屋已经抵押给了银行,银行对房屋的拍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只有一套按揭房,可以被强制执行。 根据2015年5月5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债权案件,若被执行人(债务人)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在扣除5至8年租金后,法院可以执行房产,保障债权人利益。 《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能否执行?又如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50条的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
您好!我是上海理本广治律师事务所的潘律师,专注于刑事、民事案件方面问题。问题回答:依据您描述的内容我们还无法给您正确法律建议。具体分析如下:唯一财产一般不能执行针对以上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或转为一对一咨询,建议来所咨询,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其实法院强制执行公积金,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本案赖佳自愿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还陈晨债务,符合《民诉法》规定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该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其他人不应干预。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宗旨是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改善公民个人的住房条件
可以的,你在诉讼的时候保全房屋,在执行阶段就可以拍卖该房屋,生活唯一的住房不可以拍卖那是旧的法律规定,新的规定是不影响拍卖的。
一、唯一住房怎样逃避执行 你向执行法院提出是唯一生活住房,执行法院按理不能处置。 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6条确实对不动产的执行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即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此处“必需的居住房屋”与人们常说的“唯一住房”有很大区别,不可一概而论。 2、但是有几种例外情况
你好,判决生效后2年内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期限的仍可申请,但被执行人提出时效抗辩的,无法再通过执行程序解决
处理执行案件时,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判决最终沦为一纸空文。然而,有些案件,债务人名下虽无财产,但债务人配偶名下有财产,那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处理配偶名下的财产呢?近期,我们律师团队就通过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处理债务人配偶名下的房产而促成案件成功办结,帮助委托人顺利追回全部欠款。成功案例2015年,B先生向A先生借款30万元,并提出其妻子名下有一套房可以作为
一、拆迁安置房能否强制执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如果不是被执行人生活必须房屋的,人民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如果是生活必须房屋,只能查封不能变卖、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