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各项目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项目省、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信贷(以下简称“贷款”)《转贷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还本付息,维护国家的对外信誉,切实借好管好用好世行贷款资金,各项目省、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世行贷款还贷准备金(以下简称“还贷准备金”)。
为了加强对还贷准备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世行贷款业务的各项目省、市、区。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作为省、市、区人民政府的债务代表人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还贷准备金由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设立并通过预算进行专户管理。
第四条 还贷准备金的数额应为其年初已使用但尚未偿还的世行贷款债务的3%-8%。第二章 还贷准备金的来源第五条 各项目省、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世行贷款项目还本付息付费的情况,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数额的还贷准备金。
第六条 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项目国内配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还贷准备金,用于对财政部的垫付。
此类款项在项目竣工结算前,应与项目单位结合工程成本一起清算。在还款期结束前,该项还贷准备金余额应抵作债务,一并清偿。
第七条 对项目单位的转贷利差和提前回收的贷款本金。
第八条 除上述第五、六、七条规定外还贷准备金还可以从以下来源取得:
1.世行贷款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2.项目单位的试生产收入、物资转让净额、罚没收入等;
3.还贷准备金的增殖部分;
4.中央给予的利费奖励的结余部分;
5.其他来源。第三章 还贷准备金的使用第九条 还贷准备金用于垫付各项目省、市、区对财政部世行贷款债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挤占还贷准备金。
第十条 还贷准备金使用的具体程序由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第四章 还贷准备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 还贷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单独核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 凡承担世行贷款债务的各项目单位也应建立还贷准备金。各项目省、市、区财政厅(局)可结合本地区利用世行贷款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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