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8月17日16时许,原告刘某因故与第三人杨某发生纠纷,同年9月28日,被告公安局对第三人杨某作出轻微伤的伤情检验鉴定并将该鉴定送达给第三人。
9月30日被告公安局作出延长三十日办案期限的决定。2011年3月8日,被告公安局对原告刘某作出:“刘某自述2009年8月17日背部外伤,现检验仅见左背部下方一处表皮剥脱落,此种情况,应结合案情调查,确定是否该日受伤所致,其损伤程度参照《鲁法(行)发〔1990〕63号》文件规定,构成轻微伤”的伤情检验鉴定。
2009年8月17日,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警后,于第二天受理该案,经过调查取证后,因案件事实不清,后原告和第三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被告于2009年12月6日向法院出具“因证人不作证,案件事实不清,故我局对此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让双方就民事争议到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证明。
2011年3月4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新的证据,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后,于2011年3月21日告知原告刘某拟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其陈述权和申辩权。
原告刘某对适用法律提出异议,但未提出新的证据,后被告又进行了调查。2011年4月3日被告公安局对原告刘某作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并向其宣布。
【分歧】
被告公安局办理案件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观点一:本案被告公安局在案件发生六百多天后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严重超过了法定办案期限,违反法定期限是典型的程序违法,故应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观点二: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对原告刘某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被告在原告和第三人民事赔偿纠纷中提供的关于“因证人不作证,案件事实不清,故我局对此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让双方就民事争议到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证明,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该证明内容不属于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结案或终止调查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公安机关办案期限最长六十日的规定是公安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体现,该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打击违法行为,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治安管理职权,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和作出处理决定。
笔者认为,客观原因是指不可归责于公安机关的原因,如非因公安机关工作懈怠、工作过失、自然灾害等原因,如果机械的以超出办案期限六十日的规定而否认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则可能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违法行为受到纵容,这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与立法目的相违背。
本案中公安机关积极作为,及时依法调查取证后,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原告存在隐匿证据的行为,故办理该案的期间不应受六十日期限的约束,被告对原告刘某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要旨:依据原《民诉法》第146条(即现《民诉法》第149条)的规定,法院对是否延期开庭具有决定权,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延期开庭,也“可以”不延期开庭。法院在开庭传票中确定的开庭时间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另案开庭时间冲突,不必然导致当事人不能参加本案诉讼,其可委托或更换新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在开庭三日前未就当事人提出的延期开庭申请作出回复,视为不同意延期开庭,则当事人应按时到庭,拒
一、案情 原告:刘某。 被告: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劳动局)。 第三人:某镇个体工商户。 原告刘某的丈夫马某原是某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员,2001年10月3日马某在业主家中发病,同年10月5日,因医治无效死亡。2004年3月25日,刘某向其所在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马某伤亡情形视同工伤的认定。该个体工商户不服,向市劳动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劳动局受理后,以该个体工商户为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2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你可以向行政复议上级机关申诉。请求其责令复议机关受理或由其直接受理
有些案件属于治安管理案件,那么是交由公安机关来办理的,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时候也是有期限规定的,那么治安案件超过办案期限怎么办?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治安案件超过办案期限怎么办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超过期限,当事人可向其上级机关投诉,由上级机关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没有卖淫嫖娼行为,不存在违法
一、治安处罚记录5年是否能消除1、违法记录不会被消除,不存在5年后消除的情形;2、被决定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拘留),会作为违法前科被存入个人档案——书面的案卷材料会保存在原办案单位、是永久存档的;公安内部的网上审批数据会被保存在至少市一级的数据库、也是永久保存的,这些都是不可能消除的;3、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
一、治安处罚5年后记录是否可以消除治安处罚5年后记录是不可以消除的,处罚只是记录,是不会留下案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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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超过办案期限了的解决方式为:当事人可向其上级机关投诉,由上级机关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超过期限,当事人可向其上级机关投诉,由上级机关给予相应行政处分。1、《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派出所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内会结案,如果属于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2、《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超过期限,当事人可向其上级机关投诉,由上级机关给予相应行政处分。1、《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派出所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内会结案,如果属于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2、《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
裁判要旨案外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后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以超出法定期限为由驳回的,案外人可以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上述不当得利之诉,法院应当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进行实质审理,而不得在未予以实体审理之情形下,以执行标的系根据法院的强制执行为转移为由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求。案例索引湖南程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唐俊不当得利纠纷案;案号:(2018)湘民再234号;合议庭成员:孙建立、吴爱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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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超过合同期限是否需要担责法律咨询:2006年1月20日,我朋友从银行借款60万,期限12个月,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我提供了反担保,反担保合同中规定担保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也就是说,我的担保期限到2009年1月20日。此前,未收到担保公司主张债务请求。2009年6月4日,担保公司被法院强行划走12万(借债人、担保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起诉),20
一、逮捕超过法定期限了家属该怎么办 1、其实不只是超期羁押,还有不必要的羁押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都大量存在。此时家属应当尽快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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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原告自己提供虚假证据,还是原告代理律师?若原告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属于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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