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触了很多农民工在工地施工时伤亡,或者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现欲主张工伤赔偿的情况。随着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农民工在咨询赔偿事宜时,也发表了他们自己的意见,他们基本认为应该主张工伤赔偿,工伤赔偿的伤残认定等级比人身损害伤残认定高,赔偿数额也相对较多,而且是在做工的时候或者上下班时间受伤,所以想索要工伤赔偿。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将农民工列为其保护对象,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工伤认定中存在许多问题,使得主张工伤赔偿的现实途经遭受层层阻碍: 一、劳动合同的缺失,劳动关系的模糊性,找不到具备资质的发包方。
《 工伤保险条例》第18 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之一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将事实劳动关系也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一种,但在现实中由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的签订率相对较低,加上其本身的流动性和临时性,对劳动关系的举证十分困难,即使是劳动行政部门依职权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也遭到了用人单位的百般阻挠,这就使农民工在工伤认定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另一方面,表现为农民工往往跟随包工头打工,由于其工作任务具有阶段性,完工即走,农民工只认识包工头,并不明确自己的工作单位,与用人单位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因而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工伤一般都不予认可,将包工头作为自己的“挡箭牌”,拒不承担责任;
而劳动者也因为直接跟随包工头打工而缺乏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更有些工程承包人没有合法经营资质,而且经过数度转手、层层转包,根本找不到发包方是谁。
无奈之下,有些案件只能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直接起诉包工头本人,但这样的判决即使胜诉了,也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这些都会使农民工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中处于不利的局面。
二、工伤认定时间长,劳动者权利难以保障。
对于农民工来说,工伤认定时间长,最主要就是在确认劳动关系上。对于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根本没有劳动合同,有工作证、工资条、出入证等证据的人也很少。
在他们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而用人单位不承认其是自己的员工时,农民工必须先自己举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证据不足使得劳动部门常常会要求农民工先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对确认劳动关系结果不服,还可以提起一审、二审,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就造成了劳动者在确认劳动关系上就花费了大量的时间。
有些用人单位虽然为当事人申请了工伤认定,还有的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并核定了工伤保险待遇。但却并不将工伤证、核定后的工伤待遇给劳动者,使劳动者无法顺利得到工伤待遇。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
《工伤保险条例》第10 条第1 款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赔偿款执行难
工伤职工在拿到工伤证、评定伤残等级、甚至在经仲裁或法院审理确定了工伤赔偿款数额后,仍然有可能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如果最终无法执行到赔偿款,当事人的困境并未得到纾解,先前的种种努力难免要大打折扣。
附:工伤赔偿标准:
(一)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二)注意事项:
1、停工留薪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护理费、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三) 伤残待遇
1、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5年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275元,农村为13793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对于农民工工伤如何认定,该《意见》明确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注册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受注册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在外省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应在生
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
1、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首先,用工单位要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二)如果出现用人单位不为受伤员工申请的话,受伤员工(或受伤员工家属)可以在工伤发生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2、认定所需材料:(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我国劳动法律对农民工工作年龄尚无强制性规定。因此,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情原告卜德周属农村居民,2009年7月1日在其61岁时,与第三人重庆阳北煤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井下采煤工作,第三人为其申办了工伤保险。2010年6月12日,原告在第三人的煤矿工作时被垮塌下来的石块砸伤右手。2011
如果相关的机关不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话,那么,不进行工伤认定,当然是需要交警部门来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为何索赔难在《职灾报告2012》对工伤维权的关键难点调查中,60.2%的工人选择了“劳动关系认定”,21.9%的人选择了“赔付执行难”。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最高,占74%的份额,远高于制造业、服务业,这也意味着,在工伤未发生之前,未签订合同便为“劳动关系认定”难埋下了伏笔。而“赔付执行难”,则与建筑业盛行的层层分包有
工伤认定难的原因如下:1、法院和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方面缺乏沟通。2、法律法规文本相对工伤保险实践的滞后。比如,现行的工伤认定规则围绕工作时间和地点制定,但随着外卖员、快递员等职业的出现,劳动者的工作方式已远远超过了这个范围。
(一)认定条件: 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否认定工伤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实践作判断。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 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4个必备要素: 1、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2、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3、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4、机动车事故。 上诉四点必须同时具
工伤认定是需要调查核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则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要出院证明、病历等资料
工伤职工在第一次住院治疗终结后,因治疗需要确需第二次住院(主要是指为取出第一次住院时使用的内置材料而重新住院),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先到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科办理备案手续,待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在30日内到工伤科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在申报材料完备的前提下,工伤科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审核工作,用人单位再到市社会保险中心基金统计科办理结账手续
一、工伤鉴定后是离职好还是不离职好?不离职。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享受以下赔偿待遇: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交通费和食宿费:前提: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生活护理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辅助器具费:前提
工伤赔偿需提交的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首诊病历、就诊的相关病历资料。
除了一些自费药物、进口药之类的过度治疗,一般的医疗费用可以全额报销。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的标准如下: 1、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合同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2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
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必须出具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3.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4.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
您好,按照有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抢救或治疗后,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本地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
工伤认定不服行政复议,带上工伤认定书、个人身份证、行政复议申请到上一级劳动部门或者主管该劳动部门的政府法制办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员工方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自己去申请伤残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