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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含义及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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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含义及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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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情形,其中判定当事人是否能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项重要条件,即是否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情形较为复杂,会产生不同的认定标准。

二、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含义

    合同目的分为主观目的和客观目的两部分。客观目的即签订合同所想要达到或实现的法律效果,而主观目的指的是签订合同所能进一步满足的当事人的某些需求。

    我们来举例分析一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各自是出于何种目的。

    首先,对于卖方而言,通常在客观上讲,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转移房屋的所有权。

    其次,对于买方而言,在客观上讲,其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在主观上讲,买方在签订合同时,也许同时希望其所购买的房屋适宜居住,或者可能出于投资的目的而购买。

    因此,不能单单从签订合同的客观目的出发来判定合同目的是否实现,而是应当结合案件事实进一步分析。

四、认定标准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包括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

    自然原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

    社会原因:战争、政府行为、政策变化等

    2、若不可抗力发生只是暂时影响合同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的方式实现合同目的,而不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3、发生不可抗力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并未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不可主张行使解除权。

   (二)因预期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明示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而默示违约是指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因延迟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1、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债权人行使催告权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或可能存在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情况时,催告债务人及时履行或催告其提供担保,而债务人未履行的,则不可以此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

  (2)关于合理期限的确定,若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则依规定;若无明确规定,则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确定。

    2、延迟履行或违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对于延迟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来说,一般强调在规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内履行相应的债务是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超过该段时间将不会达到当事人一方的预期效果。

    总结:1、2两点的区别在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是否对当事人一方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若适用第二种情形,则无需再经过催告,当事人便可直接要求行使解除权。

 

五、总结

    通常情况下,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会忽略合同目的部分的内容,殊不知合同目的的设置对于解释合同内容、行使合同解除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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