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了上诉人张X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的第二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通过对案卷的研究分析,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二审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张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王XX的讯问笔录中明确记载:“张XX是我花钱雇的业务员,她替我卖药,我按药品销售情况给她提成。”侦查机关对XX区人民医院的医生进行询问时,有11名科室主任都证实“张XX是帮王XX推销药的”。由此可见,张XX只是王XX雇佣的一名业务员,虽然去医院向医生送回扣的人是张XX,但其行为是经老板王XX授意的,王XX在一审中也当庭承认给医生钱的想法和回扣标准是其本人确定的。张XX从2007年1月开始为王XX推销药品,至2008年期间,所有送给医院工作人员药品回扣的钱都是王XX给张XX的,张雪梅只是按照王XX确定的回扣标准把回扣的钱数计算出来,王XX核对后将钱交给张XX。 因此,张XX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照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审判决已将张XX认定为从犯,但在量刑上应将其适用缓刑,以区分张XX与王XX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地位。
二、张XX的行贿行为在医药领域属于行业潜规则,是一个社会性问题。 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状态,一些行业的经营管理制度还很不健全,在医药领域就出现了“医药代表”这种处于法律边缘的职业。在“医药代表”们激烈的竞争中,要想脱颖而出,获取更大的收益,就必定要与医院的医生搞好关系,而公关的最常见、最简便的方式就是送回扣。在侦查机关对XX区人民医院的十几名科室主任的询问中,多人讲道:“张XX带着钱到科室找我,直接给我现金,有时我们科的同事也在场。”可见,这种送回扣的行为在医生中已经习以为常,在他们接受回扣时,也丝毫不避忌他人,因为“每个人都这样”。对于所收回扣的用途,主任们的回答如出一辙:“都作为科内的活动经费了,如聚餐、慰问、学术活动等,有部分作为奖金发给科里职工了。”这更加说明,回扣已经成为医院里所有医生的“福利”,如果不送回扣,医院就不用你的药,你就在这个行业里无法生存,出于这种无奈,“医药代表”们才铤而走险,其实他们送回扣并不是出于本身的意愿,而是在一种社会大环境下,为了生存,对行业潜规则的屈服。 另外,XX区人民医院的医生存在索贿行为,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中称,药库主任张XX对他说:“人家都给,你不给,怎么能进药?”其他科室的主任、医生每到月底、月初,就会不断给张XX打电话要钱,有时张XX实在没办法,就用家里钱垫付。张XX的手机中至今还保存着XX区人民医院脑外科主任赵XX发的短信,短信内容是银行账号。
三、张XX并未因行贿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张XX只是王XX的雇员,王XX每月给其固定的工资,根据卖药情况可以有部分提成。王XX在2007至2008年间给张XX的60万元中的绝大部分都用于给医生送回扣,经查明回扣数额达到48万余元,其余10万余元,除去交通费等工作中必要的费用,张XX的收入与其工作性质相比应当算是合理的,并不属于“超高”。而且,张XX毕竟只是给王XX打工的,卖药的绝大部分收益都归王XX所有,张XX的收入应属其劳动所得。
四、张XX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案发后,张XX积极如实交待所犯罪行,具有良好的悔罪态度。其之所以做出行贿的犯罪行为,一方面由于法律意识的缺乏,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为了在行业内立足,不得不采取犯罪的手段,并且在行贿后,医院方面也采取了积极迎合的态度,甚至通过短信、电话向张XX索贿,所以张XX对于行贿的主观恶性是很小的。而且张XX只是按照老板王XX的授意向医生送回扣,并没有其他犯罪意图,此次犯罪系初犯,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很小,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综上所述,张XX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且其行贿行为并非出于故意对抗国家法律,只是迫于行业潜规则的无奈之举,作为王XX的雇员,张XX并没有获取巨额的不正当利益,案发后,张XX悔罪态度良好,不致再次危害社会。另外,张XX本身体弱多病,家中还有老人和正上中学的女儿需要照顾,并且女儿在今年6月26日就要参加中考,希望二审法庭充分考虑张XX的情况,对其适用缓刑。杨超律师13920298929
律师观点分析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审刑诉〔2019〕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张XX、白XX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X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朱XX、被告人白XX及其辩护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
我国《刑法》第164条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规定如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对非国家工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司法解释有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与处罚标准如下:1、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六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二百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向非
一、新刑法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判刑标准1、新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具体分为对个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三种情况 :1、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观上均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就行贿方而言,旨在通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劳务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其动机还可能是为了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进行垄断经营,谋取暴利。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
律师观点分析2021年3月周付生律师团队受洛阳某公司和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担任二者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辩护律师。经过会见与阅卷,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辩护人对本案指控的事实与证据没有异议,支持二者的认罪认罚,并协助该洛阳某公司对受害单位某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赔偿获得谅解,同时积极向公诉机关退缴赃款。最终法院对该公司判处罚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判处缓刑三年和罚金。【案情简介】2010年至20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与处罚标准如下:1、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六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二百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处罚。4、并处罚金的,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
目的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否则,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亦不能构成本罪。对收受行为来说、提供财物的人如果没有谋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单纯送予他从人财物的行为则不是行贿,而是赠予。此外,还应强调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已经实际谋取,又可以开始谋取但未成功;还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但尚未实行。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行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
1、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较大的,判处拘役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进行处罚。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刑法第164条)(一)个人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
贿赂犯罪是当代各国面临的共同顽疾,行贿犯罪作为贿赂犯罪链条中的第一个环节必须要予以严厉打击,而行贿往往伴随着受贿同时存在。近些年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及非国家人员行贿、受贿犯罪相关立法在不断修改完善以适应当前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司法实践中也确实严厉打击了很多犯罪,但在企业经营中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今天我们来说说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罪,也就是人们俗称的商业贿赂。 商业涉贿犯罪有三个罪名: 一、非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怎么构成的1、符合以下要件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主体是经营者;(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4)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