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虚假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基本案情
一、2015年2月9日,杨某从滕州某公司抵债获得维多利亚港湾第某幢东某号房,某公司作为出卖人与杨某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该房屋交付予杨某。
二、2017年3月7日,杨某作为出卖人、朱某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愿购买滕州维多利亚港湾某号楼某室。
双方约定于2017年3月7日办理房屋产权备案登记手续。
三、2017年3月7日,杨某向某公司申请房屋更名,某公司与朱某于同日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约定:朱某购买维多利亚港湾某楼某层某号(现为阳光尚城某号楼某号门面房)。
维多利亚港湾某号楼某号房备案在朱某名下,备案时间2017年3月7日。
四、之后,朱某一直未按照约定向杨某支付购房款,杨某遂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与朱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五、杨某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诉请:确认朱某、某公司以坐落于滕州市阳光尚城某号楼某室门面房为标的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裁判结果及理由
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朱某与滕州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谓虚伪意思表示,系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条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依据本条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效力事项没有规定时,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的规定,包括上述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合同属于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编没有规定的,自然应当适用总则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因而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法律小知识
之所以对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否定,是因为这一“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法律效果并非双方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双方对此相互知晓,如果认定其为有效,有悖于意思自治的原则。
双方对虚假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反映出二者必须有一个意思联络的过程,即行为人与相对人须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这也是虚伪表示区别于真意保留的重要一点,真意保留的相对人并不知晓行为人表示的是虚假意思。
法律先锋讲堂 正文▼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隐藏行为效力的规定。条文理解这是在制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逐渐选择以网络方式完成交易。一般来说,合同纠纷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产生纠纷时,由于无法获得出售方的主体资格信息,给当事人在起诉时确定管辖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如果是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
【裁判要旨】1.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存在欺诈的,可认定为有效合同,对方因此享有撤销权。其在未行使撤销权之前,该合同对双方仍具有拘束力。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合同无效的适用前提应为合同双方存在共同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过程中,单方存在欺诈行为并不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最高法民终3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
合同主体名称变更不需要重新签合同,合同继续有效。合同主体的名称变更不等于主体变更,非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得轻易变更或者解除此前签订的合同,并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
一、民法典中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是否无效民法典规定,签订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才有效,所以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
经他人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是若符合法定条件,则代理行为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卖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首先是以双方协商为准,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高,高于房屋标的价钱的30%,那么买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降低,如果违约金过低,卖方也可以要求法律提高相应违约金金额
你好,你工作多长时间了
1、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履行商品房过户手续的,可以对抗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对抵债商品房的执行。2、基于以物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的受让人,在完成不动产法定登记之前,该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利益。裁判要旨:以物抵债协议与《查扣冻规定》所规定的基于买卖而产生物权期待权具有基础性区别。基于以物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的受让人,在完成不动产法定登记之前,该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形成优先
通常货物买卖纠纷的维权方式主要有与对方协商,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付损失,同时,可向对方发律师函。另外,可保留凭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货物买卖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一房二卖过程中,恶意串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核心提示:出售方在已有判决确定其应协助第一买受人过户义务的前提下,在上诉期间将房屋再次出售给第二买受人,明显存在不履行该合同义务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民事法律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主观恶意明显。第二买受人购买房屋的行为表现不符合一般善意受让人的客观特征。多种迹象表明第二买受人与房屋出售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并
购房者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需要多加注意,详细查看合同内容,小心陷入合同陷阱。根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常见问题,整理了30个注意事项,以供购房者参考。1、看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很多地方都说看五证,实际没必要,办理预售许可证必须提交其他四个证,让房地产管理部门替咱们把关更稳妥。只需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预售许可证真假即可,无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的,购买时都有隐患,存有不安全因素。2、看合同中的土地性质现在很多
一、贷款时,人家让签订的居间合同是什么意思?贷款时,人家让签订的居间合同即为贷款中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二、遇到签订居间合同
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无效。劳动法上的无效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要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由此定义可知,一份劳动合同的有效与否关键看它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的条件。一方面包括所订立的合同必须遵守的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是不是符合签订合同的条件,意思表示是不是真实等;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谈到合同的效力问题,一般都会条件反射的想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且出于维护交易的稳定,在实践中法院不断收紧对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导致合同效力纠纷胜诉率较低,因此《民法总则》虚假意思表示而行为无效的规定,又为合同无效提供了解决途径。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在适用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该虚假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
你好,如果是和国企直接签的属于正式员工,如果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属于三方人员
您好!需要结合合同约定、签订情况研究。
1、合同签订主体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并在购房时由购房人进行书面确认。物业服务合同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2、合同起止时间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具体时间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条
辞退临时工的补偿标准:如果单位无过错性辞退该临时工等情形的,要支付给其半个月的工资补偿,因为临时工一般是指在单位工作不满六个月的职工。如果该临时工是非全日制的职工,则单位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