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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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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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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损解释》第十七条并未明确成年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对此,民政部制定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可否作为相关判断依据呢?

(该办法2016年10月10日印发,2021年4月26日进行了新修订,新修订的办法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2016年的办法废止。

)2021年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该规定将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与目前司法实践中推定或拟制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一般是以退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为标准有所区别,虽然二者都是以达到一定年龄拟制其无劳动能力。

但是,该办法是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以退休年龄拟制丧失劳动能力则是司法惯例。对此,最高法院似应该尽快明确统一一下。

对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者60周岁的近亲属,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则需要证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能力丧失的标准一般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确定。

同时,《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当然,对于严重的帕金森综合征、植物人之类严重影响劳动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疾病,也应当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举证一方面可以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来证明,亦可以通过《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应等级残疾证来证明。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证明,无劳动能力的证明可以是下列之一:(1)能够证明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2)被扶养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3)被扶养人患有严重影响劳动疾病的,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对于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认定。生活来源,顾名思义,就是个人维持自己正常生活所需要的资金,亦即通常理解的收入。生活来源主要靠劳动获得,应当具有稳定性、持续性、可靠性和周期性等特征。

其他生活来源是指除了扶养人的扶养之外的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很多方面,主要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投资理财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拆迁补偿金,各类保险金、补助金等。

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尽管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但其若有其他生活来源,则不是被扶养人,不能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比如,受害人父亲已经退休,但有退休工资,就不应再支持扶养费。

当然,并不是说有收入就不列入被扶养人,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因此如果被扶养人虽有收入但是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还是应当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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