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应如何界定
案情 2012年10月20日,李某将其农村新建二层住房建设承包给刘某,在施工过程中,刘某雇请了周某。 2012年3月28日,刘某安排周某扛建房所需的檩子。檩子系李某所有,事先由李某用铁丝将三根檩子固定为三角形,然后其余檩子依靠该三根檩子围放成垛。周某扛檩子时,檩子垛失去平衡倒塌将周某砸伤。后周某送往医院治疗,共用去医药费6万余元,伤情经鉴定构成一个六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需继续治疗费用8000元。另查明,周某母亲王某,1957年9月14日出生,由周某三兄弟共同赡养。周某儿子2010年5月27日出生。周某及母亲、儿子均为农村户口。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周某母亲王某是否应当作为被抚养人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母亲已逾55岁,由周某兄弟赡养,应当认定为被抚养人。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未满60岁,不能推定为无劳动能力人,故不应当认定为被抚养人。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应当确定为被抚养人。由此可以得出确定成年近亲属为被抚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丧失劳动能力;
2、无其他生活来源。 如何确定丧失劳动能力,一方面,因工或者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为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依据。另一方面,从年龄上,任何人都必将因衰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故达到一定年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可以推定为丧失劳动能力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60周岁是享受抚养费的最低年龄。但因男女生理特征及社会分工差异、传统风俗等原因,事实上男女因衰老而逐步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年老停止劳动而休养、休息的时间并不完全一致。一般来说,女性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说休养、休息的时间应略早于男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十年的”可以退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中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参照上述规定,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可推定为丧失劳动能力人。虽然国家根据女工人的工作性质,将其退休年龄确定为年满50周岁。但在审判实务中,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一般不宜将其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人。如何确定无其他生活来源,生活来源包括多方面,退休金、股份分红、存款及利息所得、房租收入、经营利益、子女赡养、承包收入等等,都属于生活来源。最高院规定的能够获得生活费赔偿的条件“无其他生活来源”,是指除子女赡养外无其他生活收入的情况。完全没有其他收入的当事人当然应当认定其无生活来源。但现实生活中,绝对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是少见的。对于享有退休金的当事人应当认定为有生活来源的人,不应当确定为被抚养人已形成共识。对于没有退休金但有其他收入的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比如当事人虽年老,但有固定金额的股份分红或者房租收入,完全能够维持本人生活,那么该当事人应当认定有生活来源。又比如一城市居民,偶尔在外面打零工,或一老年农民,他还有自己的田地,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收入。如果机械的按照“无其他生活来源”来确定被扶养人的话,几乎没有人能够符合被扶养人的条件。所以在适用最高院该规定中,对于当事人虽有收入,或偶有收入但收入不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均应确定为无其他生活来源。最后是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问题。被抚养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熟悉被抚养人的日常生活,又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其出具的被抚养人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应具证明力。本案周某母亲已逾55周岁,可以推定其为无劳动能力人,且周某母亲事实上亦是由周某兄弟赡养,无其他生活来源,符合确定成年近亲属为被抚养人的两个法定条件。
《人损解释》第十七条并未明确成年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对此,民政部制定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可否作为相关判断依据呢?(该办法2016年10月10日印发,2021年4月26日进行了新修订,新修订的办法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2016年的办法废止。)2021年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
导读:民政部发布《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其中第五条对“无劳动能力”和第六条对“无生活来源”和第八条“无履行义务能力”进行了规定,办法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和计算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民发〔2021〕43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已经2021年4月15日民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四)公开、公平、公正。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
1, 离婚有协商和起诉两种方法,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任一方的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 若协商不成只能起诉。起诉要到被告户口地或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 2,若一方在广州住满一年,可以在广州办理离婚。 3,若双方都同意,可以办理速裁,几天左右就可以办好。 4,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
一、申请条件: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三个月以上的;2、本人月均收入水平低于大连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二、办理要件: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3、伤残证(1-10级)或残疾人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或《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4、所在单位或承担民政职责部门所出具的收入证明;5、配偶代理提取的,
享受国家低保政策,必须符合国家对低保政策的条件。城市低保对象是指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主要是指: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
经劳动部门确认构成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计算赔
一、吃劳保人员应该就是长期病休人员(1)《关于印发1999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9]106号)“长期病休人员(吃劳保人员)应作为“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统计。”(2)“长期病、休假人员指劳动关系在本单位、但因病、事假离开工作岗位半年及半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由单位派出或自费长期学习的人员。” 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
法律分析: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能办病退,但要达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硬性规定的病退年龄。根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 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办理退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
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 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等)。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份; (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张; (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
癌症职工,不构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病退休或者病退职的,如果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 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按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
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效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
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对他来说是毁灭性的,严重的家庭生活都难以维持,这都是由于一些意外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持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接下来就跟随小编一同来了解个人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一、个人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个人要开具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可以到本人或家属持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到街居民科进行登记。 街居民科工作人员持本人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相关的...
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受到工伤,往往会对自己的劳动能力造成影响,一般来说当事人会丧失部分或者全部劳动能力,那么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定义是什么?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定义 基本也就是大部分的意思,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医学上的名词,指的是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
在生活中需要对劳动能力判决时,那么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判定是有一定依据的。那么,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专家鉴定病退的标准如下: 病退即因病退休,在我国,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社保缴费15年及以上的,若生病或残疾,可申请办理病退。申请病退后,需要当地有关部门对病退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病退鉴定。 病退鉴定后,一般有三个结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才符合办理病退的条件。 病退鉴定范围: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
法院可以冻结债务人的工资,债务人应当按时偿还其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如果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债务人依然不履行其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
法律分析:可以提前领取已缴纳的养老保险。一般情况下,养老保险要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才可领取,但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这种情况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
如果缴费满五年,可以一次性补交至满15年。但如果缴费没满五年,只能先延长缴费年限至满15年。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