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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决议不成立,一直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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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决议不成立,一直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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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提示】

  公司法中,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受到60日的除斥期间的限制,但是对于股东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的,是否也同样受起诉期间或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我们从下文中要厘清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与可撤销的区别。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会决议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要求的最低比例的,股东可以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案情简介】

  一、智胜公司是1992年成立的中外合资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经营期限为15年,期满公司解散。

  二、2006年末,智胜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延长其存续期限,但智胜公司并未通知股东华盈公司的相关代表参加该等会议,并伪造其代表在决议上签字,获得了延期的许可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三、后来的8年间,华盈公司作为股东一直接受智胜公司派发的股息,某日,华盈公司将智胜公司起诉至大连中院,请求判决8年前的决议不成立,并撤销有关延期的工商变更登记。

  四、大连中院一审判决,案涉公司决议不成立,并判决智胜公司向工商、商务部门申请撤销上述变更登记。

  五、智胜公司不服,上诉至辽宁高院,并抗辩称,华盈公司连续8年接受智胜公司股息汇款,是以默认行为认可了延长期限的决议。

  六、辽宁高院二审认为,接受该股息款不代表华盈公司表决并同意了该决议,仍然认定案涉决议不成立,最终维持了原判。

  【裁判要点】

  关于华盈公司的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使用除斥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华盈公司系针对《章程修正案》、《董事会决议》成立与否的事实提起的诉讼,并未要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进行保护,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对《章程修正案》、《董事会决议》是否成立的状态进行确认,因此法院认定华盈公司的诉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因相应款项为智胜公司向华盈公司转账,华盈公司接收不代表华盈公司知晓并同意《章程修正案》、《董事会决议》记载的事项,无法证明《章程修正案》、《董事会决议》成立。

既然不成立,也就谈不上生效,也就没有可撤销一说,自然也就不适用除斥区间。

  【法律知识】

  董事会、股东会的召开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很可能导致一系列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法律效力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不利的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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