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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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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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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串通投标罪的新规定

【串通投标罪概念】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个行为能否被评价为串通投标罪,还需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接下来小编将为您具体介绍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一、2018年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内容,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7.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8.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二、2018年串通投标罪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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