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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经常居住地”的几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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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经常居住地”的几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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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被告必须在该地住满一年

第二, 一年事件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

第三,到起诉时为止,被告还在该地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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