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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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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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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统一办理权属登记。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但是明确规定,经适房明确配售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配售五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交易时,须按照配售时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

购房人也可在补缴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差后取得完全产权。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除购房按揭外,不得进行抵押。

兰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常住城镇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2)申购家庭(人)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年兰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61元)。

(4)未婚及婚后离异、丧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

(5)已经申请公租房或已经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和认购限价商品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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