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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最新经济适用房买卖税费规定是如何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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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最新经济适用房买卖税费规定是如何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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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卖方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1、印花税成交价×0.05%(暂免征收)2、营业税购入后超过5年(含)的普通住房出售的免征收营业税。

购入后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房出售的。计算方法:(出售价格-购入价格)×5.6%。购入不足5年的住房出售的。计算方法:出售价格×5.6%。

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合同价-购买成本-合理费用),按照差额20%的个税征收。目前朝阳成本价房如查不到原值的可按照合同价的全额1%征收个税;免税条件:(1)自有唯一一套住房且居住五年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2)对出售自有住房与购买价无差额的,可根据原购买房产发票免除征收。

4、土地增值税(国土局)应纳税额=成交价的1%。免税条件:(1)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3)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4)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5、城市维护建设费该税在卖方需要交纳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下交纳,并按照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的税费进行计算,若无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也无需缴纳该项费用。

6、教育附加费该税在卖方需要交纳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下交纳,并按照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进行计算,若无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也无需缴纳该项费用。

7、成本价上市补交土地出让金以成本价购房或转为成本价的优惠价购房,若需上市的,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当年成本价(城八区按照1560元平米)×建面×1%=上市交易后成商品房。

8、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收益金(1)2008年4月8号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满5年出售的,按照合同价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土地收益金。

(2)2008年4月8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满5年出售的,按照出售价与原购房价差额的70%缴纳土地收益金。9、测绘费各区规定不同,一般200元左右。

(二)买方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1、印花税成交价×0.05%(暂免征收)。2、契税(1)普通住宅个人购买家庭二套住房的,即合同价×3%征收;个人购买家庭首套住房,且系90平米以下的,按1%征收,即合同价×1%;90-140平米合同价×1.5%;140平米以上均按3%征收。

(2)非普通住宅成交价(合同价)×3%(超过140平米或50年商业办公均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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