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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分手后,如何主张返还恋爱期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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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分手后,如何主张返还恋爱期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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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很多男女朋友恋爱期间你侬我侬,分手后分道扬镳,然而,常言的“好聚好散”并非易事,恋爱期间,双方投入时间、精力、金钱,若恋爱期间一方花费或给对方转账数额巨大,分手后想要主张返还,是否可行呢。

笔者经检索法律规定并研读相关案例具体分析如下。

     一、涉及款项性质的认定

首先,对于恋爱期间的日常性支出,例如餐饮、娱乐等,应认定是为了维护恋爱关系的小额支出,无论出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分手后不应主张返还。

其次,若恋爱期间涉及超出日常性支出的大额消费,或者为了购置房产、车辆等进行的消费,或者以结婚为目的赠予的“彩礼钱”等,应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另外,恋爱期间,若有相关证据证明转账行为属于经双方合意的借贷行为,那么,涉及款项属于一方的借款,也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二、如何进行主张

      (一)若属于民间借贷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应至少具备两个要件: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存在款项的交付。

笔者建议,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同时,可以与另一方协商返还,若协商无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审判实务中,主张返还款项的一方应对涉案款项的性质及转账行为的意图举证,若一方不认可款项性质的情况下,主张返还一方应就借款合意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例如,转账记录、转账备注、双方聊天记录、双方通话记录等,尤其针对另一方承认还款的相关记录。另外,若在相关记录中可以显示出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钱款用于个人消费以及还贷等,而并非主动赠与,也可以认定为借贷行为。

(二)若属于赠与行为

若双方之间的转账,如果仅有转账记录,没有证据表明属于借款,则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例如,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比如“520”“1314”等有特殊数字的转账,以及在纪念日等特殊日期的转账,应系双方恋爱期间的表达爱意的行为,这种转账要求对方返还并不会得到支持。

然而,双方若已订立了婚约,则另当别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成立后,当事人双方负有将来相互结婚的责任。

双方分手后,彼此关系业已解除,对于涉及属于结婚所用的款项,应予返还。审判实务中,在婚约财产方面,不能单纯以双方各自向对方的转账或给付的财产金额作为衡量应否返还财物、返还多少的唯一依据。

婚约期间双方赠与钱物,除贵重物品外,一般不予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给付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适当返还。

同时,综合双方恋爱时间、分手原因及女方是否曾怀孕、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返还款项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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