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反言,又称禁反言,源于衡平法的公平正义理念。其含义是指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时,在作出相应的言行后,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法律禁止随意推翻此前的言行。
禁止反言规则核心在于,作出某种表示的人在相对人已给予信赖的情况下,禁止其作出否认或者不一致的表示。那么如何理解和适用禁反言规则呢?
一、禁止反言规则的法律基础
从诉讼模式看,禁止反言的起源与对抗制有关,在纠问式的诉讼程序中不会得到严格适用。这主要是由于禁止反言在诉讼过程中是作为抗辩而提出的,因而是具有对抗制特点的程序的产物。
通常认为,在英美法国家,禁止反言主要作为一种判决效力制度发挥作用,用于解决生效判决在既判事项方面的法律效力;而在大陆法国家,禁止反言作为诚实信用原则规范当事人行为的具体形式,主要用于排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矛盾行为。
在我国,普遍认为民事诉讼法确认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约束作用蕴含了禁止反言具体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禁止反言的要求。若其实施了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前一诉讼行为已经得到对方的承认或者信任,因为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后一诉讼行为应当受到禁止。
二、司法实践中禁止反言规则的具体适用条件
诚信是交易的基础,禁止反言是维护诚信原则的准则之一。在禁止反言的中心意旨外,有一套更为微观的操作体系,这些细小的规则尽管不像法律条文一样精确,但他们支撑着禁止反言规则并使之奏效:
(一)先前的行为或者表示。
这是适用禁止反言规则的首要条件。
禁止反言规则主要保护的是相对人信赖利益,当事人先前的行不应仅限于诉讼行为,对于在诉讼程序外实施的行为,如果使得诉讼中的当事人产生有理由的信赖,则实施该行为的当事人也应受到禁止反言规则的约束。
(二)对方当事人对该行为产生了合理信赖,并实施了相应的诉讼行为。
这是适用禁止反言规则最重要的条件。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利益,是该规则核心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合理信赖作为民事主体的内心状态难以被外人得知,亦无法通过证据外在显现,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事人陈述以及其基于信赖实施的行为,按照理性经济人的标准进行分析判断。
其次,相对方除了有理由信赖行为人先前行为外,还要根据这一信赖实施相应诉讼行为。特定情况下,相对方因合理信赖而消耗时间也属于行为的一种。
(三) 反言方存在否定先前行为的矛盾行为。
这是适用禁止反言规则的形式要件。基于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中,其可以根据诉讼中的情况,改变诉讼态度,变更陈述的内容或者主张,可以撤回起诉。
但是,当事人实施此种矛盾行为是有一定限度的,不能影响对方当事人权利,没有违反真实义务和诉讼促进义务。
三、适用禁止反言规则的限制性条件和例外。
(一)适用禁止反言规则的限制性条件
允许反言方的矛盾行为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这是适用禁止反言规则的限制性条件。
对于基于信赖而行事的当事人,如果允许对方的反言行为,其将会遭受合理损失,并产生不公平。这需要法官谨慎的依据利益衡量的方法作出自由裁量。
即便存在反言行为,但是该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不大,或者适用禁止反言规则会对实施反言行为的当事人过分不利,则应排除禁止反言规则的适用
(二)适用禁止反言规则的例外
(1)当事人在调解中出现反言行为。调解本就是当事人相互试探、相互博弈、相互碰撞,进行利益取舍的过程,出现反复、反悔都是被允许的。
当事人自愿是调解合法的条件,在调解书生效前,法律允许当事人反悔。
(2)当事人在调解失败后的诉讼程序中对其在调解中作出的自认予以反悔。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7条,当事人在诉讼中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上述两种情形,当事人的反言行为不至于超出对方合理预期或者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故应排除禁止反言规则的适用。
四、适用禁止反言规则的适用原则
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阶规则,适用禁止反言规则应秉持以下三个原则:
(一)禁止反言规则应适用于不适用该规则就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形。
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自身的程序利益认识比较模糊,诉讼能力有待提高,包括法官阐明义务和心证开示制度还不完善。因此,法官应尽可能限制而不是扩大禁止反言规则的适用范围。
(二)适用禁止反言规则时要控制在合理的条件之下,即当事人的反言行为超出了法律容忍的限度。当事人轻微的反言行为,比如庭审中因口误发生的反言行为应予以容忍。
(三)适用该规则时应考虑运用体系解释、利益衡量等方法,向有利于遵循诚实守信的一方进行解释。
结语
“禁止反言”指假如某人以言语或者行动的方式向他人声明履行某项义务或者让某人具有某项资格,但声明人不履行某项义务,出尔反尔,应当由声明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禁止反言决定了当事人一方有权信赖另一方提出的事实的真实性,当一方当事人的叙述或者行为已表明特定的事实的时候,他就不应当被允许推翻其郑重承诺过的事实。
禁止反言规则是诚信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其旨在排除当事人矛盾的行为,维护相对方的合理信赖利益,确保诉讼程序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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