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纠纷调解书
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农民,住xx县xxx乡xx村1组22号。
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农民,住xx县xx乡xx村1组。
委托代理人:周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农民,住xx县xx乡xx村1组。
被告:罗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农民,住xx县xx乡xx村1组,系被告孙xx之妻。
委托代理人:陈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x、王xx与被告孙xx、罗xx所有权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xx、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xx,被告孙xx、罗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王xx诉称,x年x月x日原告之母孙xx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车主周xx赔偿孙xx家属12万元,此后被告将12万元赔偿款从周xx手中全部领走并据为己有,并且在交警大队领走孙xx遗留的黄金耳环一对、黄金项链一个、吊坠一个、白金戒指一个、人民币19500元全部据为己有,因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将孙xx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98082元的50%,即49041元支付给原告,判令两被告将孙xx死亡的被抚养人王xx的生活补助费3377元支付给原告王xx,判令两被告将孙xx遗留的黄金耳环、项链等首饰以及人民币19500元返还给两原告,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孙xx、罗xx口头答辩称,因孙xx死亡获得的赔偿款12万元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已开支2万元,只剩下10万元,后来王xx已从孙xx手中拿走2000元,王xx从罗xx手中拿走15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x、王xx系被告孙xx、罗xx之外孙女。x年3月1日原告之母孙xx在搭乘周xx的私家小车从xx回xx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周xx除承担了安葬孙xx的全部丧葬费用之外,还赔偿了孙xx亲属各项损失12万元,此款全部由被告孙xx领走。
另外,被告孙xx还从交警大队领走了孙xx遗留的黄金耳环一对、黄金项链一条、吊坠一个、白金戒指一个等首饰以及人民币19500元。
此后,原告向被告要求分割赔偿款未果,遂于x年x月x日诉至本院。另查明,孙xx生前交与原告存折一本,存款余额为44412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赔偿协议书、领款领条、户口簿复印件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因孙xx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12万元,被告孙xx、罗xx自愿付给原告王xx、王xx38000元,此款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兑现,其余82000元归被告孙xx、罗xx所有;
二、孙xx遗留的首饰黄金耳环一对、黄金项链一条、吊坠一个、白金戒指一个以及人民币19500元归被告孙xx、罗xx所有;
三、孙xx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回支行的存款44412元(户名为孙xx,帐号为xxxxxxxxx)归原告王xx、王xx所有。
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财产保全费750元,合计2450元,由原告王xx、王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xx
代理审判员:王xx
人民陪审员:傅xx
x年x月x日
代理书记员:肖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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