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等的效力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约束范围,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我国《公司法》第217条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是公司机关的成员,负责公司经营决策、公共事务的执行和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而且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同时,公司章程有关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的规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 公司法还建立了民事责任机制,以确保公司章程有效地得到贯彻实施。
例如,根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具体约束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
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
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
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
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 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 (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
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就是小编对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通过小编的解答,大家是否觉得公司章程也是很公平的了呢?当然,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进行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有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兼任的限制是: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本公司中兼任监事;2、董事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须经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须经国资委同意;董事兼任其他高管未作限制。3、上市公司的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延伸知识】监事的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一、公司直接向董事、监事、高管提供借款是否合法有效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所以直接提供借款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设立登记书当地工商局有制式表格,一般只需按要求填表即可。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2、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3、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4、要写清楚营业期限一、公
可以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比较简单。中国《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一、哪些人属于公司“高管”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所以公司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对于上市公司,董秘也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除此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管,如部门总监等。 二、《公司法》对于董、监、高的任职兼任限制有哪些《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律师观点分析“挂名“的法律风险及退出分析 ——挂名法代、董事、监事退出分析 内容摘要:很多当事人因在公司任职、身份信息被冒用等原因,在公司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大多数当事人未意识到担任公司挂名法代、董事带来的法律风险,致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本文从挂名法代、董事、监事的类型,挂名法代、董事、监事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的审理思路及面
任期规定如下: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的任期董事(包括执行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2、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的任期,《公司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也可以由负责聘任和解聘的机构决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超过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超过5年者(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超过3年者(4)担任因违法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的产生方式:(1)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决定他们的报酬事项,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
监事会/监事01法律规定《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02法律解析监事主要有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董事和
绩效考核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绩效考核应当是企业工资项目中的一个,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工资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固定工资,根据出勤天数计发,不得克扣,即使是做错了事也是不可以克扣的;另一部分为奖金部分,可以根据个人的工作表示决定给多或给少。在当代的社会,现在工作的过程是比较多种多样的,不仅仅是包括基本工资,还包括有绩效工资,所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方式解决。 遇到劳动的问题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具体如
扣押的在案财物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勘验、搜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所扣押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 冻结的在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所冻结的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 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应按照以下规定: 1、保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
公司吊销对法人代表的不利后果是,三年内不能成立新公司且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等。法人代表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凡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均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法人代表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一、民法典的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有哪些规定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2、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
在公司法律法规未对名义股东权利义务作出清晰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名义股东知情权如何保障和行使在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发生了大量纠纷。本文尝试通过李哲博诉北京安通博瑞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一案,对名义股东知情权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究,以望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或启发。01基本案情概述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安通博瑞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哲博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监察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民主议定程序,一般是指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即“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人民政府批准属管理性规定已有共识,最具争议在于前述内容的理解适用。在立法和司法解释更迭后,司法实践中违法无效规则的适用始终面临重重困境,尤其在对效力性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是常见的现象。这类诉讼过程中达成的和解(以下简称“诉讼中和解”)通常以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确认、权利义务的安排、诉讼程序的进行等合意为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诉讼的背景下达成和解协议,往往以原告撤回起诉、和解转化为调解等终结本案诉讼为主要目的。但不容忽视的是,这类诉讼中和解的效力具有多重性,不仅会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