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补偿依据
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号)等政策法规。
二、征收范围及任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既有危陋平房住宅区,具体范围以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公告发布范围为准;本次征收任务为1500户。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康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康保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四、房屋调查登记及认定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调查登记和预评估。调查登记时,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及省、市的规定标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五、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六、签约期限
七、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按用途分为住宅用房、住宅附属用房、生产经营性用房、生产经营性附属用房、公产房五类。
1、住宅用房
(1)《房屋所有权证》确权为住宅用房的,参照我县近期房屋交易统计数据,由三家评估公司对Ⅱ级土地区域被征收房屋进行房地一体评估,评估时段为10月。
各类全新住宅用房评估补偿基准价(Ⅱ级地):砖混结构为2078元/㎡,砖木结构为1986元/㎡,砖土木结构(含里软外硬、四角硬)1881元/㎡,土木结构1828元/㎡。
(2)在一宗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购地发票的,按照同类住宅用房(房屋结构整体完整、房屋檐高2.4米以上)补偿标准的95%并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其他附属用房按同类附属用房的基准价的95%并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3)规划许可范围内居住20年以上、无任何手续,经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认定属实的住宅用房按同类住宅用房补偿标准的90%并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其他附属用房按同类房屋补偿标准的90%并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0年以下、无任何手续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住宅附属用房
(1)一宗宅基地院落内,除确认为住宅用房之外的房屋统称为住宅附属用房(房屋结构整体完整、房屋檐高2.2米以上)。
住宅用房执行“房地一体”补偿,附属用房执行“房地分开”补偿。土地权属范围内,除住宅用房建筑占地外,剩余地块土地按国土局公布的同类区域土地基准价的2倍给予补偿。
附属用房按基准价格并结合成新予以补偿(附属用房基准价:15平方米以上砖混结构为690元/㎡、砖木结构为530元/㎡、砖土木结构为477元/㎡、其它结构为424元/㎡;15平方米以下砖混结构为636元/㎡、砖木结构为477元/㎡、砖土木结构为424元/㎡、其它结构为371元/㎡)。
(2)对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并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3)半成品房按重置价补偿;倒塌等不能实际居住的房屋按同类房屋标准价的60%-80%进行补偿。
3、生产经营性用房
(1)生产经营性用房,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征收时未载明的按住宅用房或住宅附属用房基准价并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生产经营性用房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3)生产经营用地上未确权的房屋按住宅或住宅附属用房基准价并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土地按同类生产经营性用地土地基准价给予补偿。
(4)停产停业补助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生产经营性用房,并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件,按生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每平米200元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5)生产经营者依法承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且租赁合同未到期所承租房屋被征收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当依照生产经营者与被征收人的约定进行分配。
无约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生产经营者。
(6)被征收人承租公产非住宅用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未出合同期的给予停产停业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超出合同期的不予补偿。
4、公产房屋补偿
(1)被征收人购买公产房部分产权的,在补齐差价取得全部产权后,按同类型房屋基准价并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补齐差价的,与售房单位按产权比例分别获得相应补偿。
(2)被征收人承租公产住宅用房的,可按规定购买房屋产权后,按同类住宅用房基准价并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承租人不愿意按规定购买房屋产权且承租房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50元予以补偿。
(3)承租人在公产房院内自建的房屋,按附属用房基准价并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5、附属物及装修补偿
室内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见附件3。
6、宅基地补偿
宅基地面积扣除住宅用房占地面积后,按同等区域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土地基准价的2倍予以补偿。
八、补助、奖励及优惠办法
1、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住宅和附属用房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月每平米1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
2、搬家补助费
按住宅和附属用房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米20元的搬家补助费。
3、奖励
在规定期限(2015年10月31日之前)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户,享受补偿总价5%的奖励;在规定期限之后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4、优惠政策
(1)只有一套住房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被县民政部门确定为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的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3)被征收房屋属住宅用房、有《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如产权人与被征收人相符的,购房时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如产权人与被征收人不相符的,经原产权人认定或持有效购房协议的,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购房时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九、补充说明
1、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是生产经营性用途的,房屋性质不变,但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件,且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生产经营面积给予每平米200元的停产停业补助。
2、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后进行房屋征收补偿。
3、房屋使用权证所载建筑面积与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符的,载明面积大于实际面积的,按载明面积补偿;实际面积大于载明面积的超出部分,由房管所和居委会复核后,按照复核结果予以补偿。
4、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房屋调查认定时,深入被征收区域进行实地勘测并留存影像资料,组织被征收人填写房屋征收意愿调查表。
5、征收补偿方案出台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
6、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有关事宜由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或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生效后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依照《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执行,方案解释权归康保县人民政府。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范**房屋行政征收补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吉市船政房征补(2014)03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梁开春,被执行人范**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周**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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