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河南新乡一些下辖县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改革试点的消息不胫而走,随即引发了农民朋友的高度关注和热议。人们印象中由村集体无偿分配给村民建房居住使用的宅基地真的要“一年一收费”才能用了吗?
此番收费政策主要针对哪些宅基地?若相关村民不愿交费,村集体真的有权不予确权登记,甚至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吗?本文,在明律师就根据相关县新出台的《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大家做解析……
【要点一:宅基地有偿使用不涉及“一户一宅”面积标准内的部分】
《新乡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暂行办法(试行)》中规定,因历史原因形成“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部分;“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
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属于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收费对象。
也就是说,若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未超过167平方米的上限标准,且符合“一户一宅”法定原则,则不涉及收费问题。面积限制或者“一户一宅”两大硬杠杠有一条不符合,就可能面临收费。
譬如前段时间舆论热度颇高的城镇户籍子女可依法继承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就被列入了“收费”范畴。
《暂行办法》中甚至明确对于此种非本村村民占用宅基地的情况要首先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按照土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和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其补偿。
需要指出的是,此次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针对的是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者超占面积宅基地,不包括村民乱占土地建房等违法用地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所占用的“宅基地”。
对于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或者《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无论如何是不能通过交费来使违法行为合法化的。
【要点二:收费标准不同县略有差异,最高每年要交几千元】
新乡县和延津县的收费标准略有不同,具体如下:
新乡县:
对“一户一宅”的,有偿使用根据其超出起征面积的多出部分实行阶梯式计费。阶梯式计费标准如下:
(1)超出面积1-100㎡部分按每年5元/㎡计费;
(2)超出面积101-200㎡部分按每年10元/㎡计费;
每增加100㎡标准提高5元/㎡计费,以此类推。(对大于600㎡以上的宅基地,不鼓励执行有偿使用政策,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强制收回。
)
延津县:
对“一户一宅”的,有偿使用根据其超出起征面积的多出部分实行阶梯式计费。阶梯式计费标准如下:
(1)超出面积1-50㎡部分按每年2.5元/㎡计费;
(2)超出面积51-100㎡部分按每年5元/㎡计费;
(3)超出面积101-200㎡部分按每年10元/㎡计费;
(4)超出面积201-300㎡部分按每年20元/㎡计费;对大于300㎡以上的宅基地,不鼓励执行有偿使用政策,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收回。
对“一户多宅”,农户可自愿选择一宅,扣除起征面积的部分,按以上阶梯式计费标准核算收取;其余多出的宅基地整宗按以上阶梯式计费标准收取。
【要点三: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不交会怎么样?】
那么,对于上述《暂行办法》确定的需要收费的超标宅基地,其占用者若坚持不交又会怎样呢?简言之,将可能面临以下3种后果:
其一,纳入征信体系不诚信名单。党员、村组干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代表应带头交纳;对不按时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且拒不执行宅基地退出政策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可以纳入征信体系不诚信名单。
其二,不予确权登记直至注销不动产权证书。在宅基地确权登记时,对交清有偿使用费且符合村级规划的可以颁发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上标注“本使用权人自愿按照规定逐年交纳有偿使用费,超出部分集体需要时同意无条件退出”。
集体经济组织对拒不交纳有偿使用费的,有权暂缓出具不动产登记相关证明材料及单方申请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
在明律师认为,《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要推动解决宅基地“一户多宅”、缺少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权利主体认定等问题,按照房地一体要求,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努力提高登记率。
据此,上述将交费作为出具不动产登记相关证明材料前提条件的做法是否合理,有待商榷。
其三,对不符合“一户一宅”或者面积限制要求的部分强制收回,必要时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到了这一步,村集体或者村委会将与拒不交费的村民对簿公堂,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强制要求村民腾房、交地从而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那么,面对这一全新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举措,农民朋友们究竟怎样做才能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在明律师强调以下3点:
其一,宅基地有偿使用目前并无行政法上的直接依据,是地方上根据“一户一宅”和面积限制原则推导出来的改革试点行为。一旦村民或者宅基地占用者交了费,村集体就应当严守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其在约定期限内能够正常使用所涉宅基地,不应再以其他名义强行收回。
其二,“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标准必须依法保障女性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以“风俗习惯”等为由直接剥夺女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现有文件中“户”的认定标准是这样的:
户数及人口原则上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进行认定。
1.农户只有1个子女的,认定为一户。
2.农户有2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居住,认定为一户。
3.农户有2个以上儿子,父母随其中一个儿子居住认定为一户,其他儿子成年后可认定为一户。
4.一户村民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167㎡的,认定为一宅。
5.干部、职工的配偶为农民,在配偶的户籍所在村庄建有房屋的,可认定为一户。
6.对入驻新型农村社区,单体独户的认定为一宅,原则上多层、高层单元房不认定为一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7.其它特殊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民主决定。
那么试问,若农户没有儿子,都是女儿,是不是永远都只能按一户认定呢?女性村民成年后一定要“外嫁”吗?显然,上述忽视女性村民独立地位的政策有违《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其合理性和公平性有待商榷。
其三,宅基地有偿使用改革试点的基本原理应当是“自下而上”,而非“自上而下”,即必须充分尊重每一个村集体或者村委会成员的真实意愿。
是否参与改革试点,是否在本村启动超标宅基地的有偿使用,村民对此有发言权。
故此,对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情形较为普遍的村而言,要不要收费,向谁收费,怎样收费,收完这笔费用后用来干什么,都需要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的充分研究、决策,任何人不能将这些东西硬塞给农民让其接受。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宅改”出台有偿使用政策的目的就在于逐步调整、解决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现象,让宅基地使用权真正属于需要它的人,真正造福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脱贫增收直至共同致富。
但在具体收费对象、标准的确定上,一定要充分发扬民主,全面、细致考虑个案中的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更不能以“改革试点”之名肆意侵害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正当权益。
在此基础上,此番改革的效果究竟会是怎样,我们将拭目以待。(王小明/综合整理)
导读:近日,河南新乡一些下辖县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改革试点的消息不胫而走,随即引发了农民朋友的高度关注和热议。人们印象中由村集体无偿分配给村民建房居住使用的宅基地真的要“一年一收费”才能用了吗?此番收费政策主要针对哪些宅基地?若相关村民不愿交费,村集体真的有权不予确权登记,甚至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吗?本文,在明律师就根据相关县新出台的《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大家做解析……【要点一:宅
1.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
农村宅基地是由村集体划拨给农民建造房子的土地。农民在获得宅基地后,需要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而且今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中也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但是在实践中,仍有不少侵占耕地或是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的行为,有的则是在村集体有好几处宅基地。 为了遏制这些行为,个别地方的下辖县将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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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购买、受赠与的方式获得一户多宅不违反一户一宅原则【案例观点】关于郭X豪主张李X国违反“一户一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上述规定,“一户一宅”指的是农村宅基地的初始分配,一户只能享有一次宅基地的分配权,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实行“一户一宅”原则,也就是说每户农村人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多出来的宅基地按规定是要被村集体收回去的!但是有5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本文将为大家进行解读!以下5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算合法!? 1、继承我们都知道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地上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加之“地随房走”的原则,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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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实行“一户一宅”原则,也就是说每户农村人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多出来的宅基地按规定是要被村集体收回去的!但是有5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本文将为大家进行解读!以下5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算合法!? 1、继承我们都知道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地上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加之“地随房走”的原则,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可
如今,大部分人的生活过得越来越好,尤其是农村有着非常明显的变化,许多在农村的人各家各户都翻盖起了新房子,有的甚至是在农村有好几处房子,但随着国家对宅基地政策越来越严,每家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地上面建房,这也就是一户一宅的形式。
导读:我们都知道宅基地的适用原则是“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情形在农村是很常见的,并且是不能够进行宅基地确权的!下面跟着小编去看看有哪些情况属于非法“一户多宅”! 何为“一户多宅”?农村“一户多宅”,顾名思义,是指农村一户村民拥有有多处住宅,但是农村一户村民拥有多处住宅和“一户多宅”的概念还是有区别的。“一户多宅”是对多处房屋中有违反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标准的农村住宅。比如说,某村民拥有3处住宅,其
“一户多宅”,宅基地超出的面积有补偿吗根据土地获得的时间不同,规定也有所不同,如何处置也有所不同;1982年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扩大占地面积的,可以按照现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1982年~1987年,农村村民建房超占面积,首先要按照国家和当地的规定处理后(一般就是缴纳相关费用),方能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后,农村村民建房超占的宅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也就是说每户农村人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多出来的宅基地按规定是要被村集体收回去的。但是有五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那么是哪五种情况呢?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讲解。 一、继承 我们都知道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地上房屋作为个人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加之宅基地
一户多宅到底怎么处理?这个要分几种情况。1、可以确定的是,一户多宅是区别对待的:一户多宅如果有合法原因,可以都确权,如果没有合法原因,只能确权一处。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居民宅基地,必须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除有合法原因外,属于违法用地。违法用地当然是不能确权登记发证的。违建的房屋,虽然不一定会给与拆除,但却无法获得相应保障,比如拆迁赔款等。3、一户多宅的合法原因:主要是因房产
一、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时,一户多宅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时,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申请第二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都不予通过。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赠予、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根据地随房走
近年来,随着国家不断地发展,老百姓的生活是越来越好,许多农村地区发展的更是日异月新,但是在此过程中,也逐渐地形成了一些避免不了的问题,比如一户多宅的情况越来越多,有些村民家里甚至是有好几处宅基地。但是,不可不知的是,2020年修订的新《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政策规定中明确规定,我国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对此,有网友就表示担忧了,既然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我很早之前分配的宅基地是不
一、“一户多宅”是违法的吗?拆迁有补偿吗并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违法的,有些是因为合法继承等原因造成的。首先我们只要先确认自己的一户多宅是不是都合法,如果都是合法的那拆迁时就会有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
一、农村一户多宅拆迁怎么补偿土地管理法要求农村一户一宅,但由于继承、赠与等合法来源所形成的一户多宅,在拆除的时候是有一定的补偿。并且当一户多宅的多处农村宅基地加在一起的面积没有超过当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话,一般情况下是依然可以按照一宅进行确权的。具体补偿规定如下:1、现金补助主要包括宅基地所有权补偿价和集体住房补贴价,一户多宅的情况下,房屋还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因此可以按照集体补偿价获得一定
“一户多宅”违法吗?拆迁可以获得补偿吗?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于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首先我们只要先确认自己的一户多宅是不是都合法,如果都是合法的那拆迁时就会有补偿。以
1、一户多宅的,要区分造成多宅现象的原因,区别对待,如果有合法原因的,可以都确权,如果没有合法原因,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只能确权一处。2、一户多宅宅基地确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居民宅基地,必须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除有合法原因外,属于违法用地。如果是违法用地,当然不能确权登记发证。3、一户多宅的合法原因主要是因接受赠与或者继承房屋而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有合法的取得原因,所以宅基
1、一户多宅政策,并不是完全制定死的。遇到特殊情况将会特殊对待处理,比如说有些家庭有一户多宅的情况,但是家里的几套房子的建成都有特殊的原因,并不是不利法不合规的房屋,那么这些房屋都是可以被确权的。2、如果一户多宅的情况又没有合理的原因,那么除了按正常流程建成的有手续的房屋,其它房屋是不能被确权的。这些不能确权的房屋就涉及到违建,虽然不会被立马拆除,但是在将来面临拆迁等等问题时,这些房屋是不会受到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