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反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仓位(或比统仓高一级仓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职工探亲返往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其往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省、省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行政财务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问题解答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1-08-01 颁布日期:198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三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
1、企业富余职工: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2、法定的内退条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3、职工本人自愿;4、企业领导同意;5、劳动部门备案。6、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1-04-11 颁布日期:2011-04-11 文号:财办[2011]1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职工工资、保健、福利等问题给青海省人民政府的复函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3-08-01 颁布日期:1983-08-05 文号:劳人薪[1983]35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规定,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安徽省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职工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起2年或6年过渡至。不足此年限的,需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当年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也可按正常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逐年缴纳)缴满上述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招商银行保险提醒,2001年底前,基本养老保险规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内地就学享受当地生源同等待遇的意见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2-03-01 颁布日期:2011-08-29 文号:教民[2011]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5-12-01 颁布日期:1985-11-19 文号:财政部[85]财文字第61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申请1999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工作。第四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9-06-25 颁布日期:2009-06-25 文号:财企[2009]11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内务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带病回乡军人治疗的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53-07-08 颁布日期:1953-07-08 文号:[53]内卫[医]财联字第123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60年代初期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按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对待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6-11-10 颁布日期:1986-11-10 文号:[86]公发3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破产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年龄: 111个资本结构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09-27 颁布日期:1999-09-27 文号:财管字[1999]30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5-01-01 颁布日期:1995-12-28 文号:教财[1995]8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