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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个体工商户,列经营者为被告的,属于起诉主体不适格。

问题描述

起诉个体工商户,列经营者为被告的,属于起诉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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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原告与被告(实际与被告名下的个体工商户)长期存在买卖关系,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货款一直由被告个人支付,因货物质量有问题,在货款结付上产生争议。

起诉中,原告直接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个人为被告,因为无书面合同,证据也多是微信聊天记录。

    庭审中,本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提供了被告名下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为主要证据,证明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

以及其它证明原告货物质量有问题,且已经将部分货物退还原告的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以此确定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即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未经实体审理,直接从程序上就裁决驳回了原告起诉。

虽然原告可以另行起诉,但时间成本会增加许多。

    律师提醒和建议:

    虽然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该字号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如果想起诉经营者个人,建议列个体工商户字号和 经营者为共同被告,才符合法定条件,更加稳妥。

此案中,原告可以说因不了解法律规定,从而给自己找了不小的麻烦。此处,建议遇到法律问题,即使不委托律师,起诉前也一定要咨询一下律师。

否则自认为理所当然,结果却不尽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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