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
很多人都区分不清楚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为何别人的担保合同和自己的差不多,然而别人只需承担一般担保的责任,自己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先了解下两者有什么区别:
1、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担保人没有
先诉抗辩权指在债务人的合同纠纷未经法院判决以及对债务人的财产做出强制执行前,担保人有权拒绝履行担保义务。因此,这就需要债权人先处理完债务人的财产后,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2、一般担保人的责任比连带担保的责任要轻
一般担保人仅对债务人未能偿还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人不管债务人有没有财产,只要债务人不还款,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担保人就全部债务进行清偿。
其次,担保责任约定的推定方式很重要:①若双方对担保的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责任担保;②若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有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才推定为一般担保。
因此,你要承担什么责任的,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好,不然可要后悔了。
二、有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后果差别很大
1、若对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早与或等于债务的履行期限的,一样视为没有约定,那么保证期间为债务期满后起的6个月。
债权人在这6个月期内没有要求担保人偿还的,则担保人不需再承担偿还义务。
2、若对担保期限约定不明的,例如:约定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的,视为约定不明。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债务期满后起的2年,这两年内,债权人都可以要求你承担偿还责任。
三、若同时有物保和人保的,担保顺序如何
一般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一般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则看物保是谁提供的。若物保是债务人提供的,则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剩余部分再有人保承担;
若物保是担保人提供的,则部分先后顺序,债权人可以选择物保也可以选择人保。
四、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后,可以向债权人追偿,但要注意这些条件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
(2)债务人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行为免责的;
若债务人不是因担保人履行义务免责的,则就算担保人履行了义务,也不得主张追偿权。例如:债务人吴某欠了张某50万,因生意来往,吴某用价值50万的货款进行抵销,并告诉了担保人李某,然而李某忘记了,并向张某汇款了50万。
事后,李某要求吴某承担还款义务的,吴某可以拒绝。
(3)担保人没有赠与的意思。
五、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担保人可以在提供担保的同时,未了避免自己履行债务后得不到追偿,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如物品的抵押等,这样担保人可以降低自己的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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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倒没有必须为父母买墓地这么明确的规定,但是对父母生养死葬这方面是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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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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