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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统一编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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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统一编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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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适应公司信息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对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统一编号管理原则。公司对所属机构的固定资产实行编码统一设计、分级管理。公司办公室统一设计编号结构、定义取值范围、明确编制原则。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和分公司办公室分别负责本机构的固定资产编号的编制、变更、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号方法。固定资产设备统一编号均由十二位数字组成。分五段,从左至右分别为固定资产总分类号(二位),明细分类号(三位),本单位机构编号(二位),本单位所辖机构编号(二位)本单位设备顺序号(三位)。

十二位数字之间不允许附加任何记号。编号具体结构示图如下:例如:第一台公司总部台式计算机,编号为。

第五条固定资产总分类号、明细分类号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如有固定资产新分类出现,应上报公司办公室进行编号。

第六条固定资产分类(附表)。、房屋及建筑物类: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等。、机器设备类:通讯设备类:移动电话、程控交换机、电话会议设备等。

电器设备类:音响、摄像机、数码摄像机、摄像头、照相机、照相机机头、空调、配电设备等。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类:传真机、复印机、打字机、英文打字机、投影仪、速印机、考勤机、扫描仪等。

第七条机构编号目录(附表)。

第八条本目录分类是公司所属各单位编制固定资产设备台帐、建立设备卡片、计划维修、统计报表及设备管理工作的统一编号依据。

第九条固定资产设备自购入之日起即由办公室负责对设备编制统一编号,编号一经确定,不随设备在各部门之间的调配而变化。

第十条固定资产编号确定后,由办公室负责资产编号的实物贴牌工作;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毁损已经附着于实物的固定资产标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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