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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商品尚未销售但金额达到15万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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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商品尚未销售但金额达到15万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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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取利益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未遂)罪

————杨甲、杨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为牟取利益,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未遂)罪。

案例正文

杨甲、杨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介绍2006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杨甲、杨乙伙同杨丙(在逃)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大兴区等五处地方,销售、存放假冒伪劣卷烟,同年4月19日、4月20日被查获,当场在上述地点起获的各种品牌的假冒卷烟54,555条,经北京市烟草专卖局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833,282.2元,另查其已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

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在本案中烟草部门所查扣的香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

法院评论

如何理解“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在案例中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销售金额及其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1)销售金额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4月9日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刑法》第140条、第149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可见,销售金额是指出售商品获得的货币金额,一般来说,这一金额主要由商品成本、销售成本和商品利润三方面的价额组成。

需要指出的是,销售金额不限于出售人出售商品已经得到的价款金额,还应包括其已经交付商品但买方应支付但尚未付的价款金额,换言之,可以表现为所得金额和应得金额两种形式。

(2)销售金额与违法所得数额。何为违(非)法所得,根据于1989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时,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行为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已缴纳税款的,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如有商品已经售出,货款尚未收到的情况,也应包括在内。由此可见,违法所得数额就是指非法获利数额。

就同一商品而言,其销售金额要高于获利数额,这从对二者不同的价值构成进行分析可以得知:销售金额除了利润部分外,还包括成本和费用,获利数额是扣除了成本和费用的净利润。

(3)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有些伪劣产品尚未销售因而无法计算销售金额,“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入了“货值金额”这一数额计算标准。

对于货值金额的计算,依照“解释”第2条第3款的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可见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的区别在于所适用的对象存在差异,销售金额适用于已经销售的商品;而货值金额适用于尚未销售的商品。

2.“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中的意义  《刑法》第140条中的“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必备要件还是既遂要件?

在“两高”的司法解释发布之前,刑法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此存在较大分歧。持必备要件说学者认为,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客观方面不可或缺的要件,如果行为人的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不管其生产了多少伪劣产品,都不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而持既遂要件说者认为,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达到犯罪既遂的标志,但是行为人的销售金额不到5万元的,也可以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未遂等未完成形态。

例如,生产的伪劣产品虽未销售但其产品货值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两高”于2001年4月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具体来说,即使行为人生产的伪劣产品或购买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犯罪未遂论处。

可见,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的,其构成犯罪未遂也是有一定数额标准的,即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  在案例中被告人杨甲、杨乙为牟取利益,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由于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所查获的假冒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达到2,833,282.2元,应当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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