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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既未遂认定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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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既未遂认定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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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未遂均是从伪劣产品是否进入销售环节这一“节点”加以区分,并未对已经开始销售,但是尚未销售完成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此时如果“一刀切”地适用犯罪既遂认定无疑会对被告人造成罪刑不相适应,应当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未遂的一般规定以及本罪尚未完成“交付”的行为特征等进行“漏洞”填补,对犯罪形态加以具体认定。

也即对货物已进入销售阶段的,并不一概认定为犯罪既遂;对于尚未完成销售的,如果出现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交付”,按照刑法总则规定认定为犯罪未遂。

从刑法条文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即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以及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案涉标的物已经在途,但实际仍由被告人占有、控制,所有权也并未转移给下家。介入因素的出现,使得被告人本想将劣质口罩卖给下家的计划落空,可以说是出现了被告人想卖而不能卖的情形,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关于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从行为特征上看。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本质是民商事买卖交易行为,其中销售行为指的是合同行为中的卖方卖出行为,其行为包括发出卖出要约、收取合同价款、交付货物标的等行为。

其中,卖方最核心的就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民商事法律对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两种。刑法上两种交付形式均有可能出现,前者更为普遍,后者较为罕见,但无论哪一种形式,判断销售是否完成的核心仍是出卖人是否履行了“交付”标的物这一主给付义务。

因此,可以从行为上简单判断,行为人将产品卖出去的为既遂,尚未卖出为未遂;反之,即使已经付款,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交付”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构成犯罪未遂。

从危害后果上看。销售伪劣产品,所侵害的是复杂客体,伪劣产品标的物如果所有权尚未进行转移,销售行为未完成,其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十分局限,对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相当有限,并且因为尚未“流入”市场,就更谈不上对消费者权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侵害。

综上,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存在开始销售,但是尚未完成销售的特殊情形,应当根据未完成的原因对犯罪未完成形态进行具体的划分,也即存在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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