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界限是:
①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销售额);
②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即"查处额")。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与其他具体的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商品犯罪(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的区别
区别要点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数量为要件,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其他特殊伪劣商品罪不以上述数量标准为要件,而是以危险或者严重结果为要件。
其中,以危险为要件的有第141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要件的有第142条的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6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此外,构成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既不要求危险也不要求结果,只要有生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这是由于这种行为本身的危害性较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什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
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体现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
(1)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
①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②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③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2)对"销售金额"的理解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销售金额与获利数额、违法所得不同,也完全等同于经营数额。
行为人将产品全部卖掉的情况下,经营数额就是销售金额,但行为人生产了大量的伪劣产品而未能销售的情形下,行为人没有销售金额但有经营数额,两者对社会的实际危害程度是不同的。
因此,高法的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即查处额为15万元。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3、主体
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
只能是故意,虽然行为人通常具有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多少年
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有3种情况:
①只构成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构成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例如,生产、销售劣药,卖了5万元,但是没有造成人体损害的结果,只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因为生产、销售劣药罪要求造成损害人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②只构成某一特殊的伪劣产品罪
行为人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之伪劣产品,发生危险或者结果但未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只能按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定罪处罚。
例如,生产、销售假药,卖了2万元,但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因为构成该罪需要达到特定的数量标准,即销售额5万元以上。
③行为同时构成第140条之罪和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
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既达到第140条之罪的数量标准,又发生了危险或者结果,具备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构成的,出现一行为触犯数法条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且又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条之生产、销售假药罪。
再如,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且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结果的,同时触犯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2条之生产、销售劣药罪。
对此种情形,行为同时构成第140条之罪和第141条之第148条之罪的定罪处罚,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定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的商品冒充合格的商品,销售金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也就是说只要是生产或者是销售,又或者生产及销售,那么这种情况下都可能构成本罪。 二、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进行辩护?如果您或者您的家人被牵涉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话,在
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一、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
日前,根据极目新闻报道,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分局警方远赴广东虎门查获一起大型跨省非法经营电子烟团伙,查获非法电子烟制品380余件,包含数十个品牌的电子烟烟弹7486盒、一次性电子烟34332支、电子烟套装39套、电子烟烟具926杆、电子烟烟油860瓶,涉案金额近千万元,抓获涉案嫌疑人11名。近些年,电子烟逐渐在众多年轻人群体中流行开来,不少商家也因此窥见商机,做起经营电子烟的生意。但在暴利的背后,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0日)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词XXX生产伪劣产品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通过查阅本案补侦的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补庭,情况,辩护人根据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XXX生产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二、除公诉机关在量刑建议中列明被告人XXX有犯罪未遂、从犯法定从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
立案标准详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
赵某通过其朋友李某联系钱某购入低价汽油作为92号车用汽油,在无任何手续资质的情况下,对购入汽油进行储存,并对外宣称为92号汽油予以销售。案发后对赵某未销售的38吨油品予以扣押,经某公司审计,该部分油品金额为27.26万元。经某区应急管理部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对赵某储存油品的厂房进行隐患排查,认为该厂房存在隐患,有造成火灾爆炸的危险。经某有限公司鉴定,赵某非法储存销售的“92号汽油”质量检验不合格,闪点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质量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韩XX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xxx律师担任其涉嫌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查阅本案的卷宗,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参与本案庭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以旧充新”的法律意见。(一)“以旧充新”不属于
前言:本系列的文章为司法观点的梳理与总结,回顾经典案例,体会、思考司法裁判的逻辑,为一线办案的实务人员、研究人员提供富有价值的思路与见解。本期围绕超限量加入食品添加剂的刑法评价问题进行梳理,以评析案例田井伟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为切入点,总结相关实务观点。总结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超出允许使用的范围或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有危害食品安全的现实风险或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是指生产、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农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假种子 农业生产损失认定【要旨】以同一科属的此品种种子冒充彼品种种子,属于刑法上的“假种子”。行为人对假种子进行小包装分装销售,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敏,男,1991年3月出生,江西农业大学农学院毕业,原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江西省宜春地区区域经理。2017年3月,江西省南昌县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而构成的犯罪。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
不久前,一起特大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案一审宣判,黄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5万元。那么,怎样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如何量刑?很多人对此有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例简介:销售注水牛肉 2015年5月,汤某等人为增加宰杀后牛肉的重量,遂安排屠宰工人每天下午向活牛胃部插管进行初步灌水,等到牛胃里的水被吸收,并于次日凌晨将牛宰杀时,再使用水泵通过牛血管向牛体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如下: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