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审核与支付
一、失业保险金审核与支付
(一)失业人员原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申报表报失业管理科,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失业保险参保和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
失业管理科在接收失业人员原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资格审核认定,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原单位。
(二)办理失业登记、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标准及发放。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管理科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张;
2、本人免冠照片(一寸)四张;
3、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求职证明(招聘录用就业登记表);
5、征缴稽核科提供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查询单。
(三)失业管理科对申领者的资格确认后,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期限,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上填写享受期限和发放标准,并建立失业保险金领取台账,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发给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件,对审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要告知本人,并说明原因。
(四)失业保险金应按月足额发放。失业管理科应逐月制作失业保险金发放通知单,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转基金管理科报财政局社保科核定拨款,基金管理科及时转帐到指定的代发银行,银行依据发放通知单按月打入领取存折,失业人员凭折领取。
二、医疗补助金审核与支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金。失业管理科对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享受医疗补助金的资格及补助标准后,随同失业保险金逐月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失业管理科有权即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审核与支付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提出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请予以受理,并要求其出示下列相关材料:
(1)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2)失业人员身份证明;
(3)申请办理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等。
(二)根据死亡失业人员家属提供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失业管理科审核无误后经主管领导审批,依据晋劳社厅函[2007]31号“关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函”的规定,对其家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核与支付
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时,应填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核定表,并出示以下证件与资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与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参保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失业管理科根据其提供的材料,以及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后,按规定在指定银行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二节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审核与支付
一、失业管理科要积极配合培训部和职业介绍中心做好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应将接收登记失业人员花名表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培训部。
同时,将接收登记失业人员填写的招聘录用表(求职登记表)及时转入职业介绍中心。以便尽快组织培训,及早推荐再就业。
二、接收登记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可以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后,由培训机构或中心培训部提供培训的申请报告、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补贴标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和失业保险手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失业管理科审核无误后,报主管领导审批,转基金管理科报财政局社保科核定拨款,基金管理科及时拨付培训补贴费。
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中心按规定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介绍后,由职业介绍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表、失业保险手册复印件、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介绍就业人员的花名册等相关材料,失业管理科进行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转基金管理科报财政局社保科核定拨款,基金管理科及时拨付职业介绍补贴费。
第三节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管理科审核通过后,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交失业人员本人。
其中,失业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失业管理科还应按规定将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管理科应当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失业保险费不予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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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申领范围和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仍未就业,继续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活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求职补贴。1.“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2.“4050”失业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3.夫妻双方失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企业复转军人、单亲家庭、烈士直系亲属中的失业人员;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㈡申领程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
黄岛区各企业: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为和全市各区统一衔接,保证我市失业职工能按时、足额享受失业待遇,我区自2013年5月起,企业解除终止合同人员,需由企业按以下要求做好职工的失业手续备案。否则影响失业职工失业待遇的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工个人档案内容:职工在每一个合同单位工作期间的档案包括①《招用人员登记表或《青岛市就业登记表②劳动合同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原件;
法律分析:失业补助金不是一次性到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失业补助金不是一次性到账的,都是按月发放的。失业救济金是指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和劳动收入后,等待就业期间,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是需要按照规定定期领取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 城镇企业事业单
失业保险超过60天,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中对申领期限有着这样的规定:失业人员未在规定的60日之内办理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当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待其再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予以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
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时,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以现金为基本形式的各种帮助。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救济、失业救助和补充失业津贴等。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
失业保险一次性领取与多次领取区别大吗?失业保险一次性领取与多次领取是一样的。目前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通常是按月领取,对农村户口人员,部分地区采取的是一次性的发放,具体以当地就业局的意见为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劳动者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就业局或者行政服务中心就业局服务窗口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实际缴费年限满1年以上,未计算过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参保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其数额按照其参保缴费时间长短计算,连续参保缴费每满1年,按当地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一、社保局规定办理失业报备。这需要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员到各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办理报备不直接对失业本人。如果办理总人数超过8名,公司人事部还得提前通知社保局预约报备。公司随后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时应向离职人员转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回复的审核意见。二、社保局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以上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要求个人具备相应条件:1、不是个人原因失业的。2、已办理失业登记的。3
[案例描述]王某于1999年失业以后,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2001年7月,王某找到工作,重新就业。但是他隐瞒已经就业的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领失业保险待遇累计2万余元,后被社保经办机构发现要求其返还,但王某拒不退还已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因此,社保经办机构对他做出了4万元的罚款处罚决定。王某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案例分析]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只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做出骗取的
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1.员工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在本市已办理失业登记,本人有求职要求。二、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1.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
东莞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申领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2、符合享受东莞失业保险待遇条件;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进行自主创业等等。申领资料:1、《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2、身份证或社保卡;3、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未换领社保卡);4、出生证(申领失业生育补助需提供);5、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纳税证明(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提供);6、国家职业资格证、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
买断工龄”,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员工拿“遣散费”后走人。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在当时,企业与员工之间一般没有劳动合同,所有国有企业的正
失业保险金是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期间没有工资收入的临时补偿,但前提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能领。如果你在网上申请失业金,已经审核通过了。会按月打到你的卡上,你就可以领取了失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发放标准1、失业保险金:统一按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元904/月。2、医疗保险待遇:统一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生活补助金:农民合同工(缴费满一年),一次放发失前平均月工资的12%。4、职业介绍:可免费享受职业介绍服务。5、职业培训:可免费享受一期的职业培训。6、丧葬补助金:可获3个月惠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失业期间死亡)。7、抚恤金:可获6个月惠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失业期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缴费满1年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月底,记者从市人社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稽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保障我市部分大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常州市区(含武进区)在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大龄失业人员适当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和条件本市市区户籍在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次月起,可以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二)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且实际
领取标准:(1)缴费满1年不足10年a.户籍在户籍在普兰店、瓦房店市和庄河市每人每月1001元b.户籍在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口、长海县和各先导区每人每月1071元(2)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a.户籍在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口、长海县和各先导区,每人每月1224元b.户籍在普兰店、瓦房店市和庄河市,每人每月1144元(注)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到70元。上述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户籍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840元;户籍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等其他区市县每人每月910元。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户籍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960元。户籍在中山
南京市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职工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一
一、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二、广州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按照失业人员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不满10年的,平均缴费基数×40%;满10年不满20年的,平均缴费基数×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