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金待遇
1、领取期限
(1)失业金领取期限按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年限核定,缴费每满一年可领取2个月,最长期限为24个月。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从重新就业之月起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期限,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以继续领取。
(3)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均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领取标准
(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
①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具体见下表:
核定后的待遇最高不得超过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失业保险金最低、最高标准由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目前,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为1530元/月、最低标准为820元/月。
②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并且前次失业核定的失业保险金未领完的,以前后两次合并后计算的加权平均值,与本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核定标准相比,就高选定作为合并计算后的失业金月享受标准,但须在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范围内。
(2)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调整
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按照苏州市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同步执行。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
1、医疗保险费缴纳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作为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3)失业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及园区社会保险医疗个人账户和医疗统筹账户的入账比例之和进行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从参保员工医疗个人账户存储额中扣缴。
中心于每月月底统一对当月已登记领取失业金的人员信息进行汇总并进行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操作。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者按规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园区的,失业保险基金终止或停止为其支付医疗保险费。
2、享受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从次月起参照在职员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门诊医疗补助费和住院医疗补助等待遇停止享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可同时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就诊及结算规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出示就医凭证,经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身份和证件审核确认后,方可持卡就医及结算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其他相关就医规定参照《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失业人员本人发生生育及流产等相关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后,持报销材料至中心办理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手续。生育费用其他相关结算规定参照《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黄岛区各企业: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为和全市各区统一衔接,保证我市失业职工能按时、足额享受失业待遇,我区自2013年5月起,企业解除终止合同人员,需由企业按以下要求做好职工的失业手续备案。否则影响失业职工失业待遇的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工个人档案内容:职工在每一个合同单位工作期间的档案包括①《招用人员登记表或《青岛市就业登记表②劳动合同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原件;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保障我市部分大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常州市区(含武进区)在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大龄失业人员适当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象和条件本市市区户籍在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次月起,可以延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二)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且实际
一、享受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二、享受期限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
法律分析:失业补助金不是一次性到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失业补助金不是一次性到账的,都是按月发放的。失业救济金是指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和劳动收入后,等待就业期间,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是需要按照规定定期领取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 城镇企业事业单
失业保险超过60天,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中对申领期限有着这样的规定:失业人员未在规定的60日之内办理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当次申领,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予以封存。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待其再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予以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
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时,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以现金为基本形式的各种帮助。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救济、失业救助和补充失业津贴等。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实际缴费年限满1年以上,未计算过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参保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其数额按照其参保缴费时间长短计算,连续参保缴费每满1年,按当地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一、社保局规定办理失业报备。这需要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员到各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办理报备不直接对失业本人。如果办理总人数超过8名,公司人事部还得提前通知社保局预约报备。公司随后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时应向离职人员转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回复的审核意见。二、社保局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以上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要求个人具备相应条件:1、不是个人原因失业的。2、已办理失业登记的。3
[案例描述]王某于1999年失业以后,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2001年7月,王某找到工作,重新就业。但是他隐瞒已经就业的事实,以失业人员的身份骗领失业保险待遇累计2万余元,后被社保经办机构发现要求其返还,但王某拒不退还已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因此,社保经办机构对他做出了4万元的罚款处罚决定。王某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案例分析]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只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做出骗取的
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1.员工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在本市已办理失业登记,本人有求职要求。二、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1.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
东莞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申领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2、符合享受东莞失业保险待遇条件;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进行自主创业等等。申领资料:1、《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2、身份证或社保卡;3、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未换领社保卡);4、出生证(申领失业生育补助需提供);5、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纳税证明(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提供);6、国家职业资格证、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
买断工龄”,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员工拿“遣散费”后走人。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在当时,企业与员工之间一般没有劳动合同,所有国有企业的正
失业保险金是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期间没有工资收入的临时补偿,但前提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能领。如果你在网上申请失业金,已经审核通过了。会按月打到你的卡上,你就可以领取了失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折算缴费年限。①实际缴费年限包括:a、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足额缴费的年限;b、园区被征地农民纳入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体系后参加一次性补缴或者折算后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c、园区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流动至企业参保或按自谋职业办法参保后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换算
发放标准1、失业保险金:统一按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元904/月。2、医疗保险待遇:统一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生活补助金:农民合同工(缴费满一年),一次放发失前平均月工资的12%。4、职业介绍:可免费享受职业介绍服务。5、职业培训:可免费享受一期的职业培训。6、丧葬补助金:可获3个月惠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失业期间死亡)。7、抚恤金:可获6个月惠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失业期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缴费满1年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月底,记者从市人社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稽
领取标准:(1)缴费满1年不足10年a.户籍在户籍在普兰店、瓦房店市和庄河市每人每月1001元b.户籍在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口、长海县和各先导区每人每月1071元(2)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a.户籍在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口、长海县和各先导区,每人每月1224元b.户籍在普兰店、瓦房店市和庄河市,每人每月1144元(注)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到70元。上述
1、领了失业保险,在解除失业状态后也可以继续缴纳社保,解除失业状态后将不能继续领取失业金。2、《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户籍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840元;户籍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等其他区市县每人每月910元。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户籍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960元。户籍在中山
南京市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职工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