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规定的“不申报”如何理解
一、逃税罪规定的“不申报”存在理解歧义
(一)逃税罪“不申报”的法律规定
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歧义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是否修饰“不申报”?
二、“不申报”是较轻的违法行为
1、《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总局对此类不申报的认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三、逃税罪的语义分析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后,可能存在的申报形式(有且只有):
1、如实申报
2、虚假纳税申报
3、不申报
已经采取了“欺骗、隐瞒手段”,当然不会如实申报。
于是,只剩下“虚假纳税申报”、“不申报”两个选择。
因此,在语义上,“不申报”是受“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修饰的。
四、结论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的“不申报”才可能构成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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