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起最高院的公报案例,案情是母亲代表未成年子女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将其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房产抵押给银行贷款。
银行放贷后,因借款人未按时还款,银行将母亲、未成年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合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母亲代表未成年子女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银行对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看到这起公报案例,我不由联想到之前曾经代理过的一起案例。当事人是一名刚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其父亲为了偿还债务,将当事人与家人共有的一处房产抵押给债权人。
抵押房产时,当事人差几个月就满十八周岁了。债权人与当事人一家是多年认识的好友,抵押房产前后,债权人与当事人也见过面,但从未当面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抵押她名下的房产。
当事人父母在与债权人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时,也再三声明若房产被处分,当事人名下产权份额相对应的售房款,仍然归当事人所有,债权人也表示同意并出具了书面承诺。
但之后,债权人将当事人告上法庭,要求对她名下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庭审中,作为代理律师,我当即提出抵押合同无效的观点,理由是:1)当事人未在抵押合同上签字,对抵押房产一事不知情、不追认。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2)抵押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差几个月就满十八周岁了,其年龄和智力完全能够理解和预见抵押的行为与后果,能够独立作出是否愿意抵押房产的意思表示。
在债权人能否接触到当事人且询问其意见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征求当事人本人的意愿;3)当事人父亲为了归还自己的债务(非家庭共同债务)而将当事人名下房产抵押给债权人,并非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对此债权人是明知的。
而且,当事人父亲设定抵押时,明确要求预留当事人在抵押房产中应得的产权利益,是一种附条件的抵押行为。债权人也书面承诺当事人名下产权份额仍归当事人所有,应视为债权人对当事人名下房产份额放弃优先受偿权。
一审判决房产抵押合同有效,债权人对当事人名下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当事人考虑到诉讼成本,没有选择上诉。
但我个人认为,虽然法院从保护抵押权人利益角度,以及维护共有房产抵押行为有效的角度,认定父母代表未成年子女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有效。
但是,毕竟法律规定了“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如果不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其抵押未成年子女房产的行为应当属于无权处分。
抵押权人只有在作为善意相对方的情况下,才能对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包括其他财产)取得抵押权。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
注:本文系转载,作者方燕律师,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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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购房合同内容为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三、购房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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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签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也必须是符合《民法典》当中所规定的合同有效的基本的条件,比如说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能够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且也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所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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