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内地婚姻法中,有关于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的概念,对于处理婚姻家事的律师而言,这些概念可能已经烂熟于心。
香港由于历史原因,源袭英国普通法制度,尊重个人财产,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没有区分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也没有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制度,而是采用夫妻分别财产制度。
即除非有相反证据可以证明,通常是登记在丈夫名下的财产归丈夫所有,登记在妻子名下的财产归妻子所有。
根据香港法律《已婚者地位条例》,即使在男女双方结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也是各自管理和处分自己的财产,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债务也各自清偿,没有夫妇其中一方需要共同负责另一方债务的要求。
离婚时财产如何处理?
香港既然没有夫妻共有财产制,那么离婚时财产到底如何处理呢?一方可以分得另外一方一半的财产吗? 这里面容易误解,既然香港是实行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那么从表面上看,似乎离婚时,夫妻各自财产各自拿走,其中一方不应该分得另外一方的财产。
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到离婚之时,香港法庭会考虑子女及双方利益,计算家庭总资产及双方各占比例,并会作出适当命令,要求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其名下的资产或支付赡养费,以达到公平公正。
I. 哪些属于家庭总资产?
香港在离婚程序上和内地有一个很大的不同是,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有一个重要的责任,即双方都需要主动地向法庭披露,让法庭得到他们各自资产足够的信息。
双方都有义务必须做出详尽和坦白的披露,任何一方做不到这一点,法庭便可能做出对其不利的推断,并且决定资产是否属于他所有或者做出对其不利的律师费命令。
1. 婚前取得的资产
结婚前双方各自取得或继承的财产完全属于夫妻各自所有,双方无权和对方分享。离婚时这些财产是否须纳入「家庭总资产组合(family pot)」进行平分,则需要考虑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此时考虑的一般原则是,如果双方结婚时间短,婚前所得或继承所得的资产不会归入家庭总资产作分配计算,但不包括结婚后居住的地方即婚姻居所。
如果双方已结婚多年,而且如果不将个别资产归入家庭总资产组合,就会造成其中一方离婚后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法庭从公正原则出发,仍可能将这些资产全部或部分归入家庭总资产组合再作分配。
2. 婚前同居期间与婚姻期间各自取得的资产
婚前同居或婚姻期间各自取得的资产,在婚姻期间继续属于各自所有,双方无法律责任向对方分享。但要注意的是,不但一方以自己的资金取得的资产为一方自己所有,而且其中一方从双方联名户口提取资金购入的资产仍属买方个人所有,法律上无须与配偶分享,除非有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有意图该资产实为夫妻二人共同拥有。
但如果夫妻双方已将所有财产混为一起共用,其中一方用联名户口的资金单方购入的资产,则为夫妻双方平均拥有,即使只有夫妻其中一方贡献联名户口内的资金。
当然如果夫妻一方以金钱或物资改变了动产或不动产时,出资方可以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相应的权益,份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时,由法院裁定。
夫妻之间的赠与可能改变财产的所有权性质,赠与必须有合法的手续和证据,否则法庭不予认定。双方一旦离婚,一般来说婚姻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都会归入「家庭总资产组合(family pot)」来分配计算。
3. 婚前同居期间/婚姻期间取得的联名资产
联名资产表面证据上视为双方共同拥有。即使只是其中一方取得,如无证据显示相反意图(例如只是了方便一方而开立联名户口),仍为夫妻两人共同拥有。
同样,如果夫妻其中一方以金钱或物质改变共同拥有的资产,资助方可取得该资产相应部份之权益,份额可由当时双方议定或之后由法院裁定。
双方一旦离婚,联名资产会归入「家庭总资产组合 (family pot)」来分配计算。
4. 分居后各自取得的资产
夫妻双方分居1年内各自取得的资产,仍有可能归入「家庭总资产组合(family pot)」,分居1年后各自取得的资产,除非与同居/婚姻期间有关,不会归入「家庭总资产组合(family pot)」来分配计算。
5. 赠予及有偿转让
在香港普通法下,会假定婚姻期间由夫妻一方转让之另一方的财产为赠予,而非按契约条款下的有偿转让(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
至于分居后的财产转让则假定为契约下的有偿转让。当然如有相反证据,例如婚姻期间有明显证据证明,个别资产的转让,是双方在有充分合约意思表示下的有偿转让,上述假定可以被推翻。
II. 家庭总资产确定后如何处理
香港法例没有规定,夫妻离婚后财产必须在任何情况下夫妻双方平分。根据过去的判例,香港夫妻双方财产分配是一直采取合理需要原则。
但在2010年这一切开始改变,香港终审法院维持上诉庭对案件DDv LKW的判决,认可并确认了由英国上议院在White vWhite [2001] 1 AC 596 一案中,就离婚时如何分配婚姻资产而定下的「平等共享」原则。
在DD v LKW一案中,上诉庭在2008年就涉及一件500多万元财产的婚姻诉讼上诉案时作裁决,指出以往香港的「合理需要」原则分配婚姻财产已不合时宜。
判决指出夫妻双方在家庭的贡献是等同,应该改为以「公平分配」原则分配财产,即离婚时双方会平分婚姻财产。终审法院对上诉庭这一决定的维持认可,改变了香港分配离婚财产的原则。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平均分配(50%对50%)只是起点,但绝不是终点。法庭会充分考虑子女利益,并结合考虑其他因素,判定双方应从家庭总资产组合中各自应分得财产的实际比例,以达到公正。
其中一个考虑因素是,尽可能维持各方离婚后的生活水平不会因离婚而受到严重影响。例如男方有稳定收入,婚姻房产在男方名下,但女方获得子女管养权而子女就读之学校亦位于婚姻房产附近,法庭此时有可能判决该房产须要完全转让予女方,以方便女方及子女维持生活所需。
又例如男女其中一方非常富有,但婚姻极为短暂又无子女,另外一方可能只获得分配小部分家庭资产。
总的来说,法庭有极大的裁量权,但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来做出裁定:
(a) 婚姻双方各自拥有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他经济来源;
(b) 婚姻双方各自面对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
(c) 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准;
(d) 婚姻双方的年龄和婚姻的持续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无能力;
(f) 婚姻双方各自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贡献,包括因照料家庭或照顾家人而作出的贡献;
(g) 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而将会丧失机会获得任何利益的价值。例如在适当的情况下,法庭会对一个尽忠职守妻子, 给予一个合理的财产分配,以表示对妻子在婚姻照顾家庭和子女所作出的贡献的认可。
为保障婚后各方的生活水平,除分配家庭资产外,如有需要,法庭也可以颁发命令要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赡养费。是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取决于付款方的财政能力及双方的关系。
一次性支付可达到「彻底分清」的效果,有利于双方重新开展新的生活。但如果按月支付也有好处,有合理理由时,可向法庭申请调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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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条件的婚内财产协议在离婚时是有效的:(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婚前协议签订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该协议无效;(二)意思表示真实,如果婚前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该协议无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四)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
离婚时一方把共同财产转移到父母名下的,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五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
1、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2、父母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姓名。3、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改变子女的姓名的,如果对方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离婚时一方故意损毁共同财产该怎么办
您好,婚内财产大概率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未经另一方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另一方可以主张财产返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下列财产为夫妻
男方嫖娼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他赔偿吗,嫖娼被抓有什么处罚嫖娼行为不属于法定的离婚过错情形,对财产分割无影响,但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所谓“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由此又可以看出,“嫖娼”与
一、离婚后女方能分得一半房产吗不一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可以平分。如果财产属于一方婚前取得的,那么另一方则无权分到。举个例子:男方在结婚前用自己的钱买的房子,如果双方离婚,那么这个房子还是属于男方的,跟女方没关系,除非男方自愿把房子给女方。你说的“男方不可以分女方财产女方必须分男方”是不存在的,我国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二、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
?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会为职工购买住房公积金,因此夫妻双方有可能一方有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却没有。当夫妻双方离婚时,此时没有公积金的一方是否可以请求分割对方的公积金呢?现实生活中法院又是如何审判的呢 一、离婚时一方可以分割对方的住房公积金吗1、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其中一部分就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是工资收入的一部分,离婚时应当按夫妻共同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负有抚养老人义务的子女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在判决或裁定生效之后,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了规定,即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指有义务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及对生效判决、裁定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只签订离婚协议,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话,是不产生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效果的。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而且离婚协议还必须满足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内容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合同条件,才是有效协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方的法定扶养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就医治疗,但是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或者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才可以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存款婚后交给对方的,离婚时一般能要回来的。婚前存款本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若交与对方,且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应认定为代为保管,当事人有权主张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一方出轨的,原则上不影响财分割。但是我国《婚姻法》不仅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内取得的财产,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如果协议分割,当夫妻一方有出轨导致离婚分割财产时,夫妻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协议分割,法律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夫妻双方同意,因出轨导致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方式和内容完全由夫妻自由决定。
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后来双方又复婚,那么原已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呢夫妻离婚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财产已由原来的共有状态转化为夫妻分别就其所分得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复婚并不会导致财产所有权的变化,所以,原已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取期间没有另外约定的,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在纳入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以对方病重为由申请离婚的财产分割应当照顾病重方为原则。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夫妻各方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
离婚可以查名下所有银行卡。但是需要当事人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申请调查取证,否则个人是无权去银行调查对方相关账户记录的。在尚未转移的时候,没有转移方可向法院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存款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追究财产问题是需要平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
6您好,请问女方的房产是婚前全款购买的吗,您们是在哪领取的结婚证
以婚后买车为例,根据法律规定,婚后买车,不管写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只要买车实在发覃欢喜存续期间发生,不管写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