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加班和加班工资引发的纠纷历来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主要劳动争议纠纷,而出差期间不同于正常上班,企业很难根据员工的出勤情况和工作事实进行控制和评估。
对于部分工作性质特殊,岗位设置上需要员工频繁出差的企业来说,员工出差期间加班时间的认定,也是企业考勤管理的难点之一。
对司法机关来说,也是较难梳理的裁判规则。
出差期间涵盖休息日,不必然认定为加班
休息日出差不一定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因为实践中存在大量休息日并未工作而是在休息的情形,此种情形仅能视为休息地点在外地而不是在通常居住地,休息地点的不同不能成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理由。
例如,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在(2017)渝XX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对于原告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及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公假市外出差问题,因存在休息日出差问题,如果出差时间无论是否从事工作都认定为工作时间的话,单位就应对劳动者出差时间按每日24小时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这显然违反客观事实。
据此,原告主张其在休息日出差期间工作,原告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定原告在出差期间休息日并未加班。
综上,本案原告不存在加班事实,被告不需支付原告加班工资。
在途时间,一般认为是工作准备期间,故通常不作为加班处理
按照目前的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40小时,每周必须保证劳动者能够连续24小时休息一天,否则即已满足加班认定的时间条件,但是加班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
当然,后者的判断比较困难,笔者认为可以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的通常情况、用人单位的业务特点以及报酬的给付标准(有时是按照小时或次来计算的)来认定。
一般来说,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以及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都因缺乏特定的工作内容而无法被认定为加班。
例如,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在(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员工主张其在职期间多次去外地出差,并且存在双休日出发或到达的情况。员工提交了机票以证明其出差在途时间,并进而索要加班工资。
X法院认为,“机票可以证明其出差在途时间,但出差在途时间并不属于加班”,最终没有支持员工的诉求。员工遂上诉至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被驳回上诉请求。
企业规章制度中出差补贴不可与加班费兼得的规定有效
如企业在其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出差补贴不可与加班费兼得,该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例如,X市X区人民法院就在(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出差补贴属于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出差期间正常工作收入之外的额外补贴,本身已考虑了对劳动者出差期间工作时间长短、工作量大小等情况而给予的一种补偿。
另根据《考勤管理制度》规定,以下人员不得核算加班费:公差外出已领取出差补贴者;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被告处规章制度规定出差补贴不可与加班费兼得,出差补贴具有加班费性质。故即使原告说法成立,出差补贴亦具有加班费性质,与被告主张为“加班工资”并不矛盾。
结语
总而言之,加班相关的争议是人力资源管理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就用人单位而言,建立完善合理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做到令行禁止,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劳动争议、降低法律风险。
此外,诉讼过程的每个阶段对事实的陈述都将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故企业在应诉时务必慎重对待,建议及早咨询委托专业律师,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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