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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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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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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姓名、职业、住址。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省公安厅集中办事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机构

省公安厅

七、办理费用

该事项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

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

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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