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申请受理之后能否变更股东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如果在重整期间的,股东不得转让股权变更股东,但经人民法院同意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二、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的5项义务: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将造成债务人的财产减少,必然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清偿,人民法院有权宣告该清偿行为无效,依法予以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所谓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是指上述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仍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通常,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向其发出通知或向社会发布公告,判断当事人是否明知或应知破产案件已经受理。
所谓不免除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是以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的范围为限。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虽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但债务人将接收到的清偿款项或者财产全部上交管理人,债权人并未受到损失,则不必再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以上的分析,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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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申请受理后的诉讼如何处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要中止审理,管理人接管财产后,才恢复案件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
一、诉讼期间能否变更股东能,但是如果股权已经被查封,则不可变更。无论是公司处于诉讼程序中还是股东处于诉讼程序中,股东均可转让股权,这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依法裁定限制股权转让,则不可转让。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
规则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停止计息截止日期为最先破产申请受理时规则描述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是为了所有债权平等清偿,也同时为了债权基数的确定,提高破产清算效率。因此,关联企业适用实质合并原则进行破产,将最先破产企业的破产裁定受理日作为破产债权计息截止日期。本规则针对的是适用实质合并原则破产审理的案件,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的截止日期。对于
《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
一、公安机关申请逮捕期间能否变更强制措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申请逮捕期间,如果刑事强制措施届满的,可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公司股东在破产清算之前也是可以进行变更的。公司破产清算前依法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股东转让股权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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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已经足额出资,且没有抽逃出资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将股东追加为强制执行人的;因为股东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已经出资完毕后就不需要再承担连带责任了。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情况的,则在公司被强制执行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追加存在上述情况的股东未强制执行对象。【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
一、强制执行申请能否追加股东法人被强制执行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裁判要旨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出现了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的,管理人无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甲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再审称:债务人甲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乙银行主动扣划债务人银行存款的扣款清偿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
公司可以自己提出破产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一、列入失信名单能否变更公司股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例如限制高消费、市场准入等,但对股权转让没有限制,所以公司可以变更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
1、被执行人破产”可以分为被宣告破产和破产申请被受理两种情形。被宣告破产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不能再适用变更追加程序,因此不得变更虚假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破产申请被受理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虽然执行中止并不当然排除变更追加程序的适用,但因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债务人财产供全体债权人受偿,故由破产管理人向股东追索更为妥当。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如果股东没有如实履行出
.关于受理破产申请 与宣告破产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2.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件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具备了法定的破产条件,从而作出裁定,宣告其破产的法律行为。
网上起诉是不需要去现场的,现在是可以在互联网上立案的,等到立案审核通过就可以邮寄诉状等材料到法院,或者到现场提交,开庭时需要到达现场。若是在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则开庭也不需要到现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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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一般不可以执行公司的财产,但是股东享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其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就所得价款清偿股东债务,公司的财产应当清偿公司的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