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不值钱的财物是否属于犯罪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罪的认定,主要采取“数额”和“次数”的标准,使得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如果次数和数额没有达到相应的标准,犯罪分子便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
如入户盗窃,它与一般的普通盗窃相比,其不但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还侵害了公民的住宅安全权;而且“入户盗窃”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
此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入户盗窃”的行为人常常以“技术性开锁”的职业盗窃犯居多,其主观恶性较大,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加大打击的力度和范围,《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正,填补了这一空白。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在原来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条文之后,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行为方式。
从词文解释看,修正后的“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并不包括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因为这三种行为已经与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并列地规定在刑法条文中,成为独立的盗窃类型。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作为了构成盗窃罪的一个行为方式,从法律条文表述来看,“入户盗窃”即构成盗窃罪,并无数额标准要求,这就是典型的行为犯,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即只要有入户盗窃的行为,便构成盗窃罪,而盗窃所得的财物的价值数额仅仅只是衡量盗窃行为危害性的一个因素,影响行为人的量刑,并非判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怎样区分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怎样区分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呢 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一般来说,民事盗窃事后能否转化为刑事盗窃关键要看行为人的这种故意是事前的,还是事后的。如果行为人事前就由蓄意通过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手段致使被害人偿还债权数额后,再恶意占有被害人财产不返还,那么,行为人盗取被害人财产就意图非法占有,这就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应作为犯罪处理。
相反,如果行为人继续占有所盗财物的故意是被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后才产生,则不能转化为刑事盗窃,而构成一种新的民事侵权,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解决。
2、在量刑上应和普通盗窃相区别。普通盗窃案件,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往往是数额、对象、后果、是否累犯及其他情节。另外,作为酌定情节的犯罪动机也会直接影响量刑。
一般来说,善良的或者基于可以同情的动机实施的盗窃应当从轻处罚。作为民事纠纷或矛盾引起的民事盗窃,由于很多情况下,被害人自身确实侵犯了行为人的某些权益,即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或者有混合过错。
行为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动机,才选择了秘密窃取这一特殊手段来进行维权。因此,这种动机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应当区别于意图恶意秘密占有他人财物的普通盗窃。
再者,这种盗窃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来源于选择维权的方式不当,因此,从后果上讲也应当从轻处罚。但是,对于事前有故意,秘密盗取被害人财产,逼迫被害人承担责任后,继续占有财物的盗窃行为,则不具有善良的动机,应和普通的盗窃同等对待,不能以民事纠纷为由从轻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入户盗窃不值钱的财物属于犯罪吗的问题解答,盗窃行为所得到的东西不论其价值大小,盗窃行为本身构成违法。
但对于构成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时处罚是不一样的。读者如果需要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对于婚前个人存款,只要能证明是婚前取得的财产,不需要公证或协议,都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如果这部分婚前个人的存款在婚后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了,一般认为是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共同生活使用,离婚时不可以要求返还的
拆迁房子未经评估是违法的。当房屋评估机构程序违法,其评估结论不能作为行政裁决认定房屋价值的有效依据。行政机关据此作出行政裁决,应视为主要证据不足
一、KTV不允许带酒水的条款是否属于违法 违法。KTV“谢绝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说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KTV“谢绝
属于违法行为。交警在执法时,需要佩戴相应的人民警察标志,未依法佩戴的,属于违法行为。《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二十六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警用文书包、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装备,可以选配警务通、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1、在饭店空座位上“捡到”手机,手机属于主人遗忘物的,不构成盗窃罪;并非遗忘物的,有可能涉嫌盗窃罪。饭店空座位上的手机,持有人已经离去,旁边座位上并无同行人的,属于遗忘物,当事人捡到,不是盗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丢失手机的人。但手机虽然放置在空座位上,主人并未离去,而是在旁坐,或者同行人在旁,主人临时离开的,趁主人或者旁人不备取走手机,不是捡到,是窃取,涉嫌盗窃罪。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某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而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将这部分资金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相应的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律师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
刑法之所以设置追诉时效制度并将犯罪嫌疑人排除在刑事法网之外,通说认为主要出于以下几种目的:一是刑法的特殊预防功能已经基本实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时效期内没有再犯新罪,说明其已经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改造并基本褪去了犯罪危险性,此时刑罚所欲实现的对行为人的再社会化等目的已经得到“现实”的实现,故无需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维系社会关系的稳定。随着追诉期限的经过,犯罪所造成的影响逐渐消退,破坏的社会秩序也渐次
盗窃亲人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不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目前的审核尺度是:原则上,凡被相关行政机关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上述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
你好,情节严重时可以构成犯罪。可以及时报警
业主维权属于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不能剥夺。但维权人不得利用维权扰乱公共秩序,也不得影响机关单位的正常工作,否则,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
住一楼需交电梯费。小区电梯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不具备产权,仅对业主乘梯安全、电梯正常运行管理负责。业主对公共电梯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交纳电梯费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八十
1、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2、目的不同;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5、法律调整不同;6、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
可以举报公司周末上班,但是如果其他时间安排了休息则举报可能会无效。对于加班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但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一般来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之后,会主动去开展调查的。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
死亡证明开取流程分以下三类: 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二、公民
若在被起诉后开庭前进行财产转移,这算是恶意财产转移
子女不付医药费犯法,子女对年迈的父母有赡养义务,及时给付老年人生病治疗的医药费是赡养人应尽的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规定,子女对老年人未尽到抚养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
在旅游过程中因导游的原因侵犯游客合法权益,给游客造成损害的,游客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