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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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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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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5@p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因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三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准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

(二)预算单位根据“还款汇总表”确定支付金额,填写财政授权支付电子信息,在用途栏注明“公务卡消费”字样,传支付中心审核。

审核通过后,预算单位填写银行结算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三)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预算单位可及时签发银行结算凭证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还款明细表”应包含流水号、预算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零余额账户账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报销金额、商户名称、预算管理类型、预算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支出类型、用途、创建用户、创建时间、复核用户、复核时间、处理状态等要素。

第二十七条“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生成,应包含还款记录序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报销金额、预算科目(功能分类、经济分类)、支票号码、汇总还款金额等要素。

第二十八条“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填写所有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电子信息和银行结算凭证时,“收款人”统一填写持卡人所在单位名称。

第三十条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银行结算凭证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收到结算凭证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的,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

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由预算单

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向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二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__1037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发卡行应当按财政部门要求,向财政部门及时、准确、全面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第三十五条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预算科目,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四十条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并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四十一条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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