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5@p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因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三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准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
(二)预算单位根据“还款汇总表”确定支付金额,填写财政授权支付电子信息,在用途栏注明“公务卡消费”字样,传支付中心审核。
审核通过后,预算单位填写银行结算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三)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预算单位可及时签发银行结算凭证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还款明细表”应包含流水号、预算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零余额账户账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报销金额、商户名称、预算管理类型、预算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支出类型、用途、创建用户、创建时间、复核用户、复核时间、处理状态等要素。
第二十七条“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生成,应包含还款记录序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报销金额、预算科目(功能分类、经济分类)、支票号码、汇总还款金额等要素。
第二十八条“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填写所有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电子信息和银行结算凭证时,“收款人”统一填写持卡人所在单位名称。
第三十条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银行结算凭证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收到结算凭证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的,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
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由预算单
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向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二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
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__1037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发卡行应当按财政部门要求,向财政部门及时、准确、全面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第三十五条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预算科目,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四十条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并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四十一条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区工商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市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直接派车;市以外公务用车,以及副局级以上干部公务用车报局长批准。二、用车范围长局领导的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和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办发〔 〕2号)和《省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办发〔 〕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
1、目的车辆加油卡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包括各子公司,下同)办公车辆加油卡的管理,本着“严格管理、节约支出、一车一卡、对号加油”的原则,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车辆出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公务车辆的管理。3、职责3.1办公室是公司所属车辆加油卡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每部车的车况和车辆月平均消耗燃油费,由车辆管理人将管理卡(总卡
乡镇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便于公务用车的管理,镇人民政府聘用政府公务车专职司机一人,负责政府车辆的驾驶,无特殊情况,未经镇主要领导安排,政府工作人员不得驾驶政府车辆。第二条:公务用车统一由镇党政办负责安排管理,镇上领导进城开会、下村或外出联系工作用车,首先由镇领导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具体安排,并进行登记。第三条:镇聘用的专职司机应自觉维护交通安全,严禁酒后驾车,镇上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
__卫生院会议及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本着“热情周到,规范节俭”的原则,认真做好来宾的接待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切实控制接待费用支出,打造节约型单位,特制定本制度。一、接待对象(一)上级部门来宾;(二)兄弟单位及本市各县(市)单位来宾;(三)外事接待;(四)会议、培训和其他重大活动;(五)来我办联系工作的有关单位来宾。二、用餐地点及招待标准(一)用餐地点:根据来客的远近、级次,确
房卡管理制度 1、 作为客房部的任何一员,如将总卡或是楼层卡丢失,就等于丢掉自己的这份工作,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因为这关系到酒店和客人的财产安全和人生安全问题;2、 所有持卡人都应做到卡不离人,不可将卡乱扔乱放,更不可将卡随便给部门以外的人去开房门;3、 每天上下班或吃饭的时候,都应有交接卡的程序,做好交接的登记; 4、 不可将卡带离工作岗位,用餐或下班时应将卡交还房务中心保管; 5、 每个持卡人都
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公司公务车管理,确保公务车辆的安全性及使用合理性,并节约能源,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常维护与保养的责任。严禁司机将车辆和钥匙交给第三人保管或使用;下班或车辆使用完毕后,公司车辆只能停放在公司停车场。如因出车任务太晚,可在综合管理部部长同意后由司机决定停放地点,但司机必须承担相应的保管责任。 1.日常清洁车辆的清洁等一般性保养工作
一、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预算,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二、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 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三、公务卡也可用 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并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四、原则上
接待标准1、宴请标准:要本着节俭、突出特色的原则,做到不铺张、不浪费,既热情周到,又让客人满意,就餐标准由陪餐人员按每个季节的一般就餐标准灵活掌握安排。同时,接待要实行对等、对口接待,其他局领导和科室人员不属对口的,一般不参加接待。2、陪餐人数:为压缩开支,要尽量减少陪餐人数,不论是上级还是其他单位来人,都要严格控制一客多陪,具体陪客人员原则上由局领导指派,陪餐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3、住宿:地厅级
__镇公务接待及招待费管理制度(试行)为了加强财务管理,科学、有效地利用办公经费,根据泰反腐办[200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镇班子会研究决定,现就公务接待及招待费作如下规定:一、接待范围1、到本单位指导检查工作的县、市机关部门领导同志;2、各兄弟乡镇单位领导;3、市县相关部门领导;4、外出接待上级有关领导。二、公务接待内容1、公务接待费用包括餐饮、接待烟、住宿、景区门票等费用。2、
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为加强全局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树立机关良好的形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车辆管理制度(一)办公室负责车辆的管理工作。按照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车辆调配重心向一线执法工作倾斜,充分保障好一线执法执勤用车。日常工作用车由各科室(队、中心)负责人根据各自分工安排负责调度好所分配的车辆,并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
公务卡报销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在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报请审批。根据我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卡应由持卡人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2018年起已取消2018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对于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规定已经删除了“相应资质”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亦于2018年3月8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制定合同保密管理制度如下:保密措施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员工保密责任员工不得探听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秘密,员工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人披露公司的秘密。罚则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但未造成泄密的和造成泄密的处以罚款。
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制度1.目的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做好风险辨识与评价,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从源头上管控分险,减少和消除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3.职责3.1风险辨识与评价3.1安全环保部负责风险风级管控的协调组织与综合管理工作。3.2风险辨识:3.2.1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风险辨识,必须全员参与。3.2.2工程技术部、总工办负责拟定
一、公务招待费范围公务招待费的范围是指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二、 公务接待分工 (一) 外省(区)、市人防办领导及有关人员由办公室接待,原则上只安排一次招待餐,其余为工作餐。 (二) 区内市办主任、副主任(含随员)由办公室接待,其余人员由各业务科对口接待。 (三) 公务接待陪同人员根据需要确定,原则上1_2人。 三、 公务接待标
一、动火等级的划分: 1.一级动火: 禁烟区域内,油灌、油箱、油槽车和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在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也属于一级动火。 2. 二级动火: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采购管理制度、流程:1.目的: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流程,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工作效率。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采购管理。3.职责3.1公司采购职能由供应部门具体承办,根据生产计划及时安排采购计划(书面形式),财务部门负责过程控制与监督。3.2供应部负责生产物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及其他生产设备)的采购以及物资采购运输;3.3财务部门负责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非生产用电子设备、运输设备)
第一条为了加强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医疗单位应按照精神药品购用计划,向指定的精神药品经营单位购用。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第三条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需要外,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遇特殊情况:如癫痫、精
一、哪些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1、以下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1)关系国家安全;(2)关系国民经济命脉;(3)关系重要民生;(4)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