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行业的多样性发展,工作时间不再局限于“朝九晚五”的每天八小时,尤其对于高管人员、外勤人员、运输工作者等需要机动工作或者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而言,不定时工作制应运而生。
由于该工作制更加符合该类岗位的工作性质,深受企业和劳动者的欢迎。但对于不定时工作制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误区,从而引发一系列争议。
下面就笔者近期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感悟,撰写这篇文章,供大家参考。
一、不定时工作制的正确理解
不定时工作制,即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制度。具体而言,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针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适用的特殊工时办法。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应当事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2、仅限于特殊工作岗位,如: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应当告知劳动者,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因此,通俗理解不定时工作制,即上下班时间不固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下班时间不固定并不意味着员工的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管理和约束。
相反员工擅自休假的,依然构成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每周工作时间也是不能超过40小时,超过40小时要么轮休要么支付加班费。
存在的误区解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能享受年休假?
答案是可以享受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企事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且根据规定,不享受年休假的例外情况仅包括依法享有寒暑假、享受的带薪事假和病假天数超过规定的情况。
因此,该规定未对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做例外规定。
劳动者是否休年休假、何时休年休假应根据公司具体工作情况和本人情况可以自行确定;劳动者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仍受用人单位的日常劳动管理和约束,其工作时间的灵活性特征并不能必然说明劳动者已自行安排年休假。
故对于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企业仍应当依法安排其享受法定年休假,并保留相应的休假记录。
不定时工作制获得审批但未实际执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加班工资
对于虽然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但未执行的情况,仍应作为标准工时工作制处理。故而,如果企业对特定岗位获准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后,却仍以标准工时要求员工准时到岗、离岗,并且据此认定员工为“迟到”、“早退”且予以处罚的,那么这些行为将来都可能成为原本应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的法定理由。
结语
不定时工作制是顺应时代潮流而产生,其立法设计本意是通过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以优化工作效能和效率,既非任意增加劳动定额,无限增加工作负荷,亦非给予员工绝对自由无视单位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应正视不定时工作制,避免认识误区,合规处理相关人事问题,以维护双方权利义务的合理平衡。
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时间怎么规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
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上限是多少不定时工作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它本意是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通俗的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但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不定时工作制的正确理解1、不定时工作制,顾名思义,即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制度。具体而言,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
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上限: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不定时工作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它本意是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法律分析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经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中
法律分析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经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中
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没有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
法律解析 从现有国家规定看,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是没有加班费的。 根据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不定时工时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施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时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
符某于2003年11月18日入职某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连续2天或半年内累计3天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2016年7月5日,某公司向符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符某在2016年6月12日至7月5日期间累计旷工达12天,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后符某以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符某主张其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上限: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不定时工作制,不是没有时间限制。它本意是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法律规定
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没有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分别以一周、月、季、年等为周期,总和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区别在于加班加点的计算: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星期或月或季)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计算为延长工作时间。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 过部分应计算为延长工作时间,
近年来,企业与员工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纠纷日益增多,许多企业因不了解不定时工作制的相关规定,出现履行合同不规范、不合法的现象,是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在此,律师对实行“不定进工作制”应注意的问题作以下提示:  
1、不定时工作制,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需要支付3倍加班工资,平时加班以及双休日加班,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2、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比如企业的高管、驾驶员、销售员等岗位就适合该工时制,他的特点就是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
不定时工作制侵犯劳动者的权利吗不定时工作制不一定会侵犯劳动者的权利。我国《劳动法》是允许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但是不能没有原因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而且对作息时间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否则就是非法用工。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三条 用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用工管理规范,与所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二)企业能够明确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范围,涉及的岗位、工种及人数应当清晰,同时征得工会同意,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三)能够依法建立健全包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工资支付制
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各类工业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不锈钢、机柜、机箱、操作台、防爆控制箱、分析小屋、等各类钣金非标产品、研发和制造,共有职工30余人。因部分岗位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另部分岗位因生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需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来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
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时制度的管理,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
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效?基本案情2017年11月1日,张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安全员,月工资为3500元,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物业公司于2018年4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安全员岗位申请不定时工作制,获批期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