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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的误区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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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的误区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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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各行业的多样性发展,工作时间不再局限于“朝九晚五”的每天八小时,尤其对于高管人员、外勤人员、运输工作者等需要机动工作或者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而言,不定时工作制应运而生。

由于该工作制更加符合该类岗位的工作性质,深受企业和劳动者的欢迎。但对于不定时工作制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误区,从而引发一系列争议。

下面就笔者近期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感悟,撰写这篇文章,供大家参考。

一、不定时工作制的正确理解

       不定时工作制,即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制度。具体而言,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针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适用的特殊工时办法。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应当事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2、仅限于特殊工作岗位,如: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应当告知劳动者,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因此,通俗理解不定时工作制,即上下班时间不固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下班时间不固定并不意味着员工的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管理和约束。

相反员工擅自休假的,依然构成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每周工作时间也是不能超过40小时,超过40小时要么轮休要么支付加班费。

存在的误区解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能享受年休假?

       答案是可以享受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企事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且根据规定,不享受年休假的例外情况仅包括依法享有寒暑假、享受的带薪事假和病假天数超过规定的情况。

因此,该规定未对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做例外规定。 

       劳动者是否休年休假、何时休年休假应根据公司具体工作情况和本人情况可以自行确定;劳动者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仍受用人单位的日常劳动管理和约束,其工作时间的灵活性特征并不能必然说明劳动者已自行安排年休假。

故对于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企业仍应当依法安排其享受法定年休假,并保留相应的休假记录。

不定时工作制获得审批但未实际执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加班工资

       对于虽然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但未执行的情况,仍应作为标准工时工作制处理。故而,如果企业对特定岗位获准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后,却仍以标准工时要求员工准时到岗、离岗,并且据此认定员工为“迟到”、“早退”且予以处罚的,那么这些行为将来都可能成为原本应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的法定理由。

结语

      不定时工作制是顺应时代潮流而产生,其立法设计本意是通过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以优化工作效能和效率,既非任意增加劳动定额,无限增加工作负荷,亦非给予员工绝对自由无视单位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应正视不定时工作制,避免认识误区,合规处理相关人事问题,以维护双方权利义务的合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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