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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处置,该规定保留了“即查即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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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处置,该规定保留了“即查即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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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处置,该规定保留了“即查即拆”制度。所谓“即查即拆”,就是对在建违法建筑紧急叫停,最大程度减少违法建筑当事人损失、降低执法成本,被视为对在建违法建筑的最佳处置办法。

我们知道,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仅是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要求,而规定的对继续建设部分的“即查即拆”,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的扩大而采取的暂时性控制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并不冲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许多镇政府在对涉嫌违章的中小企业厂房实施强制拆除时,常常出现重实体而轻程序的问题,时常未能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催告、公告等法定程序,甚至也未给告知被拆迁人陈述、申辩权利和告知相应的救济途径,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行为。

如果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则具有可撤销内容,而会被确认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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