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处理一起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时,原告出具一份手写并加盖手印的留言证据,留言写明“我百年后房产归XX所有”,落款日期为2005年8月15日,原告拟以此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该留言主人在世时并不识字且当时已82岁高龄,故笔者对此留言形成时间产生了怀疑,考虑对该文件形成时间提出鉴定申请。
为此,我们要关注当前各级法院对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态度如何。笔者通过梳理现行文件形成时间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并在alpha数据库、北大法宝数据库中以“文件形成时间”“笔迹形成时间”“湖北省”为关键词进行案例检索,对这一司法实践问题进行了分析。
规范梳理在进行案例研究之前,首先要明确法律法规对于司法鉴定及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规定。
01关于司法鉴定的一般性规定
文件形成时间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种,要符合法律法规对司法鉴定的一般性规定,包括鉴定的启动、鉴定机构的选择以及对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审查等。
与鉴定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有:
(1)《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5)《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
(6)《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
(7)《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
(8)《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
02关于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规定
(1)《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
第十三条 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包括依据印章印文盖印时间鉴定标准判断检材印文的盖印时间;依据打印文件印制时间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打印文件的打印时间;
依据静电复印文件印制时间鉴定标准判断检材静电复印文件的复印时间;依据检材某要素的发明、生产时间或时间标记信息判断其文件要素的形成时间等。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法司〔2008〕12号)
该通知对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前提和样本进行了规范,具体如下:
①前提: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这意味着委托案件首先要符合关于鉴定的一般性规定,同时,鉴定机构也要具备文书鉴定的资质和能力。
②样本: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这意味着在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时,申请人应提供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相同的对比样本,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文件制作时间鉴定技术规范》(GB/T37233-2018)
①规范内容:规定了文件制作时间鉴定的通用术语和定义、打印文件印制时间鉴定、静电复印文件印制时间鉴定、印章印文盖印时间鉴定、朱墨时序鉴定、鉴定意见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②适用范围:适用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文件鉴定中文件制作时间鉴定涉及的打印文件印制时间鉴定、静电复印文件印制时间鉴定、印章印文盖印时间鉴定、朱墨时序鉴定。
但这一技术规范并未对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做出具体的规定。
司法实践情况
笔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及湖北省各级法院相关案例进行检索,通过整理归纳,发现法院对鉴定的启动及鉴定意见的采纳有如下实践处理意见:
01是否具有充分申请理由
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的证据形式之一,即针对专门性问题,鉴定人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借助科学的技术方法进行检测、分析或者鉴别后所出具的书面意见。
鉴定意见依法被人民法院采纳后即成为事实认定的根据。但即使鉴定人有能力就专业问题给出鉴定意见,是否启动鉴定程序却是由法官决定的,申请人申请鉴定并不必然启动鉴定程序。
对专业性问题是否需要进行鉴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是否作为证据予以采信等,均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需要法官根据其对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审理的需要进行综合判断。
司法鉴定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专门性问题的辅助手段,其启动的前提是法官经审查认为专门性问题足以影响案件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即专门性问题若不予以补足,法官的内心确信无法成就,从而不能达到正确裁判的目的。
故在法官已经查清事实、对证据的真实性已认定、形成内心确信的情况下,不必启动司法鉴定。对此,法律亦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鉴定事项亦需要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或有意义。
检索结果显示:如果鉴定事项与主张的待证事实认定无关或无影响[1]、鉴定无必要[2]、申请鉴定的依据不充分[3]、鉴定意见不能达到主张的证明目的[4]、两次选定鉴定机构均无资质后第三次提交申请[5],则法院会认为提起申请的理由不充分,作出不予鉴定的决定。
02是否提供适格对比样本
文件形成时间鉴定要求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中有“文书司法鉴定”的资质,还需要特定的技术条件,且申请人应提供适格样本,否则申请人需要承担不予准许鉴定、终止鉴定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6]
如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要求申请人提供适格的文件形成时间检验比对样本,否则会终止鉴定。对比样本具体要求如下:
①提供标称时间段期间及怀疑时间段期间自然形成的鉴定比对样本各3-5份;
②鉴定样本纸张要求与检材纸张同类型A4打印复印纸张(所谓同类型纸张,即样本纸张与检材纸张在纸张的亮度、光泽度及厚度方面接近的纸张);
③样本打印文字要求与检材上的打印文字同类型激光打印机打印形成;
④样本上的书写文字要求与检材上的签名文字用同类型黑色中性笔书写;
⑤样本印文要求与检材上的印文同类型红色印油(印泥)印文;
⑥可不要求是同一台打印机、同一支笔、同一枚印章。
同时,该鉴定机构对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术语“同一时间”与“同一时期”进行了解释:“同一时间”是指一个小时内的时间;“同一时期”是指6个月内的时间;
同一时间不包括同一时期,但同一时期包括同一时间,而且不排除同一时间的可能。[7]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检索到的(2011)民申字第1176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要求对外委托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
但当文件形成时间鉴定不涉及比对、且有套打等明显不符合落款时间的特征时,无对比样本也可以进行鉴定。
03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属于鉴定的一种类型,应当符合鉴定的一般程序,如:提供材料原件[8]、缴纳鉴定费[9]、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10]、协商一致选定鉴定机构[11]、鉴定人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出庭作证[12]等,否则,申请人需要承担不予鉴定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相关案件中,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形成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意见时,在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会认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13]
04鉴定技术条件限制
鉴定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只有专业且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受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鉴定方法等客观因素和司法鉴定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等主观因素的影响,鉴定意见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差异性和不确定性。
加之检材与样本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的不同,手写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故人民法院会以技术限制[14]、所委托的鉴定机构无鉴定条件[15]、无相关行业标准因而鉴定结论不具有科学性[16]、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缺乏统一认识和主流观点、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均无明文规定[17]、落款时间与鉴定目标时间间隔过短且在误差范围之内[18]等理由作出不予鉴定的决定,或虽启动鉴定程序但因技术限制鉴定机构未能出具明确鉴定意见。
在(2018)最高法民申3373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使提供样本,由于检出率不高,鉴定结果科学性与可信度较低,以及一、二审时主债务人对于案涉借款发放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等情形,对于原告的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总结通过前述实践案例分析可知,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启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有充分的申请理由和依据,即鉴定意见有无将直接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
二、提供文件原件,仅提供复印件法院可能不予准许鉴定;
三、需提供符合目标鉴定机构要求的对比样本,避免因缺乏对比样本而不予准许或终止鉴定;
四、在指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鉴定申请。
在鉴定程序启动后,应注意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按时缴纳鉴定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要及时提出异议申请或要求鉴定人出庭。
在选定的鉴定机构不能出具有效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应及时协商更换鉴定机构。以此,确保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被法庭采纳。
但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对湖北省的鉴定机构进行检索,在130个鉴定机构中,湖北省内有文书鉴定资质的目前只有9个[19],通过案例检所发现,部分有文书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会以“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技术方法不够”等理由拒绝接受委托,或以“有一定范围误差,无法对具体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为由,较少出具明确鉴定意见。
考虑到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本身费用不低且鉴定技术要求较高、成功率较低,因此,如果文书本身瑕疵特别明显,无需鉴定即可予以排除,或综合其他证据可对事实进行认定,则此鉴定的意义并不大。
一、民事诉讼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有哪些注意的问题 申请文书形成时间司法鉴定时,申请人需要注意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关、提供文书原件、签订鉴定委托书等的问题。 文件制成时间检验即通过物理或化学的方法确定可疑文书的绝对或相对形成时间,从而确定该文书的真实性。文件制成时间是指文件的形式、内容等各个方面形成的时间范围,包括文件字迹的书写时间,文件打印与印刷时间,文件物质材料生产时间,文件盖印时间,文件装订时间,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要求:一、对外委托文件形成鉴定时间时,应该要求送检单位提供对比的样本,如果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可以用多次测定法,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以内形成的鉴定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对应委托案件的鉴定时间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费用是多少一般会在5千左右。相关内容补充笔迹,指各个人所写的字所特有的形体特点一指手迹。不同的人必然会形成不同的笔迹,它能反映不同书写者的特征。生理、心理因素甚至身体外表都会对笔迹有影响。笔迹鉴定和笔相学等都是有关笔迹的学问。(一)人类大脑是笔迹形成的物质基础笔迹是人类书写活动的结果,书写是大脑的反射活动,大脑是笔迹形成的物质基础。从书写的生理机制来看,它是大脑对外界刺激作出的应答
1、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在三个月内可以准确到天,时间过长检测结果就不准确了。两个签字的先后顺序相差很久,从纸张、墨迹的区别可以大致判断先后顺序。2、一般情况,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的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法律规定 文书的形成时间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文书形成的绝对时间,另一种是文书形成的相对时间。 文书形成的绝对时间是指一份文书或文书中的某部分内容是什么时候形成的,也就说文书形成以后经历了多长时间。文书是何年何月形成的,解决的是文书的历史性问题,但实际鉴定中判断文书形成的绝对时间很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文书形成的相对时间,是指几份文书或一份文书中的某几部分内容是
关于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准确率是多少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用拉曼光谱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十分精准,3个月以上基本都能鉴定出来。笔迹鉴定如果字多可以有很高的准确率,如果字少准确率就低,而且是写字成熟的人的字准确率高,写字少的人的字准确率低。它对于技术要求太高,而且受影响很大。从法律角度上来看,笔迹鉴定只能供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作参考,一般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还要结合其他证据看是否能形成证据链,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如下用拉曼光谱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十分精准3个月以上基本都能鉴定出来。国内有十家左右的机构能用此方法鉴定,北京、上海、南京、重庆等都能鉴定。如果打官司写个鉴定申请,申请上写明用拉曼光谱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法院基本上就会给你安排相应受理民事或者刑事案件鉴定的机构,到时是双方摇号或者共同制定一家鉴定机构鉴定就可以了。
【内容摘要】作为新型网络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在案件数量、地域分布、被告人情况和刑罚情况等方面均具有较为独特的特征。具体考察该类犯罪的司法适用情况可知,在主观“明知”、被帮助者所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等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过程中,司法实践均存在一定不足之处。应当通过合理使用推定“明知”的判断标准、加强对被帮助对象的行为所构成犯罪的查证、完善对“帮助”行为含义的解释、严格规范“情节严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可能经常需要签字,之所以能够签字来判定是否为本人,是因为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笔迹。可能是由于书写的力度或者是书写的方向不同。 一、笔迹形成时间司法鉴定标准 1、通过对不同笔迹墨水成分的鉴定,可以判断其是否为同一支笔书写,如不是同一支笔,可作为伪造的依据。 2、如果笔迹和印章有交叉、重叠的地方,从显微镜就可以看出是先盖章还是先写字,如果同一张纸上的字在盖章前有,
合同形成时间司法鉴定可以鉴定出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1.笔迹检验对笔迹进行比对检验,确定检材和样本笔迹是否同一人所为;2、印刷文件检验检验印刷品是何种方法印制,判断印刷品的来源;3、印章印文检验对印章印文的真伪性进行检验;4、伪造文件检验判明文件是否伪造、何种方法伪造;5、文件辨识指消退、擦刮涂改、老化腿色、压印痕迹等不易见文件的识别;6、有价票证检验对货币、支票、股票、发票、邮票、车票、机票及各
司法部对做笔迹形成时间鉴鉴定的规定是怎样的根据2000年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目前并未失效) 第十条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以上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之中可以对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笔迹时间的含义笔迹时间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之中物证鉴定之中的一种。是属于文书类司法鉴定下的一种
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比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在业内的正确称谓是“书写形成时间鉴定”。它不但可以鉴定出手写笔迹的产生时间,还能鉴定出打印文书的产生时间。书写时间鉴定依据的是构成文字的有色颜料,比如圆珠笔油、钢笔水、印泥、复印墨粉等等。这些有色颜料在纸张上形成文字以后,会随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依据一定的
一、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中物证鉴定的一种,属于文书类司法鉴定。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与笔迹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比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业内称为“书写形成时间鉴定”。它不但可以鉴定出手写笔迹的产生时间,还能鉴定出打印文书的产生时间。书写时间鉴定依据的是构成文字的有色颜料,比
超过六个月的不能进行鉴定,从理论上说,假的就是假的,不管怎么伪造,终归会露出马脚或者被识破。伪造笔迹(含伪造笔迹形成时间),同样如此,行为人为此终归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为人有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伪证罪、或者包庇罪。建议实事求是,不要以身试法。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之中物证鉴定之中的一种,是属于文书类司法鉴定的一种。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与笔迹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比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在业内的正确称谓是“书写形成时间鉴定”。它不但可以鉴定出手写笔迹的产生时间,还能鉴定出打印文书的产生时间。书写时间鉴定依据的是构
物理方法是指根据印章印文的阶段性表现特征来推断印文的实际盖印时间。主要可以根据这些特征:印章的坏损,磨损,磕碰,修补,人为记号等。这些特征在某一个特定时间开始出现,可以作为我们判断盖印时间的重要依据,也是最可靠的检验方法。比较不易掌握的还有印章上粘有的疵点、杂物的阶段性变化情况。这种方法也是一种相对检验法,需要提供足够的作为比对样本的印章印文。化学方法也同样需要同时间段的比对样本印文。只是切取一部
距今五年内的笔迹形成时间是可以鉴定的。文件书写形成时间的检验则是笔迹鉴定的难题,目前只能有条件地解决部分问题。书写形成时间检验可分为文件的相对形成时间检验和文件的绝对形成时间检验。所谓相对时间检验,是指有比对样本的检验,通过将检材与样本进行比对,来确定检材的形成时间是在样本的先或后。所谓绝对时间检验是直接对检材进行时间检验,确定检材的形成时间,不需要比对样本。目前我国能进行的多是相对时间检验。
劳动者“主张补缴社保”的时效如何确定从维权路径上来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可分为行政路径和司法路径。行政路径即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人社部门)投诉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司法路径即通过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因此关于主张补缴社保的时效也从这两个维度展开讨论。1. 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保是否受劳动监察2年查处时效限制 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保情
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由于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发 [1991]21 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是,经审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企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借款项的行为,因其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向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之中物证鉴定之中的一种,是属于文书类司法鉴定的一种。笔迹形成时间鉴定与笔迹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比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在业内的正确称谓是“书写形成时间鉴定”。它不但可以鉴定出手写笔迹的产生时间,还能鉴定出打印文书的产生时间。书写时间鉴定依据的是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