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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第三人涉赃款赃物法院如何追缴的相关问题,司法实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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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第三人涉赃款赃物法院如何追缴的相关问题,司法实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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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法院应一并追缴。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由第三人恶意取得的(4种法定情形),法院应直接裁定予以追缴;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二、刑事裁判(或附财产清单)列明的赃款赃物及其收益,法院应一并追缴。关于案涉标的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案外人(第三人)主张取得案涉标的物所有权或善意取得且刑事裁判误认的,或被害人主张刑事裁判漏列的,可提出异议并由刑事审判部门裁定补正,否则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最终处理。

法院不得在执行程序中对该案涉标的物属于赃款赃物直接进行实体认定并裁定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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