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 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 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 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 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
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第一条【追加法定原则】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民事执行规定中,关于追加被执行人法定类型(共16种)具体列举如下:
第十条【追加遗产继承、取得及代管人】
第十一条【合并的,追加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分立的,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追加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商户经营者】
第十四条【追加普通合伙人或未缴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的,追加法人或其他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追加其他组织负责人】
第十七条【追加出资不实股东、出资人或发起人】
第十八条【追加出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
第十九条【追加瑕疵股权转让原股东或发起人】
第二十条【追加一人公司因财产混同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公司未清算即注销的,追加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
第二十二条【追加无偿接受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追加因公司注销债务承诺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追加执行中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追加因无偿调拨划转接受财产的第三人】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法院应一并追缴。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由第三人恶意取得的(4种法定情形),法院应直接裁定予以追缴;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二、刑事裁判(或附财产清单)列明的赃款赃物及其收益,法院应一并追缴。关于案涉标的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案外人(第三人)主张取得案涉标的物所有权或善意取得且刑事裁
不可以。第三人不能要求撤销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的,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
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劳动关系是怎么确定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
您好,很乐意为您解答问题。下面为您提供第三人二审参加诉讼的情况,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诉讼理论上,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称为本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就形成了本诉与参加诉讼的合并审理,可以使人民法
你好关于你的第三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这个问题有以下内容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问题要具体分析。只有与无效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诉的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1、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范围界定正确界定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范围,对于第三人撤销制度目的的实现意义重大。但是,民诉法和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仍然较为粗略,有些关键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根据民诉法第56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下文简称有独三)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下文简称无独三),在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在知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到143条对刑事侦查中查封、扣押涉案款物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做了补充。根据这些规定,实践中赃款、赃物的追缴方式一般有如下几种。扣押。扣押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提取、留置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扣押措施不仅针对涉案款物,还可能是案件的证据。扣押是贪污贿赂案件查办实践中最为常用的
律师解答发生一人死亡安监局的处理是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属于一般事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
一、法院可直接判第三人承担责任 证据确凿也不能直接判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法院追加该第三人为无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即可判决该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如下: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
赃款流向第三人的,第三人知道获得的财产是赃款的,可以追缴。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是赃款的,就无法向第三人进行追缴。第三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赃款来源的,应当属于非善意,司法机关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分子的赃款进行追缴。
根据《民诉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
你好,可以追缴。建议及时报警
你好,无法协商解决民事纠纷问题的,可以凭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等,到法院起诉维权,起诉状写明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冷水江女教师受害案”有最新进展。从湖南省冷水江市检察院了解到,该案“第三人”张琦或将于7月29日受审,检方起诉罪名为强制猥亵和侮辱罪。《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张琦是在两名高中生之后对受害者进行的强制猥亵、侮辱,可能触犯该罪,将
法院有权驳回你的追加申请。法院应当对你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第57条,必须共有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无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限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议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执行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此条规定与《执行规定》第三十七条、五十六条中有协助执行义务单位拒不协助执行所应承担的责任极为相似,第三人对此所应承担的是对申请执行人负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执行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
1、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年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2、《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