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十一审,历时五年,终获全胜
作者:冉兵 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8日8时20分左右,周某(女)在重庆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生产车间抬KY10无纱布时,不慎扭伤其右手腕部。
周某自行擦拭外用药,未停工治疗。因伤情未好转,周某分别于2015年3月29日、3月31日到重庆万州川东骨科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侧月骨陈旧性骨折伴缺血性坏死。
周某向万州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未果。尔后,周某找了多家律师事务咨询,均回答本案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较小。最后,周某听人介绍后委托本律师办理本案,周某的委托要求就是要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律师办案实况:
一、收集本案的关键证据。本律师听取周某的陈述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就是要收集到:1.周某2014年12月18日上班时扭伤其右手腕部的证据;
2.2015年3月29日、3月31日万州川东骨科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右侧月骨陈旧性骨折伴缺血性坏死的诊断与2014年12月18日上班时扭伤其右手腕部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最后,在本律师的不懈努力下终于收集到了前述关键证据。
二、本律师作为周某代理人参与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程序。2015年10月30日,在收集到前述关键证据后本律师协助周某向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间,本律师多次到万州区人社局工伤科与本案承办人、工伤科科长交换意见。最终,于2015年12月22日,万州区人社局作出万州人社伤[2015]87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周某受伤性质为工伤。
三、本律师作为第三人周某的代理人参与第一次一审行政诉讼。重庆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万州区人社局出庭应诉的人当庭向法庭陈述,该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没有采信周某提交的因果关系的证据,故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渝0101行初8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该决定书,限令该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四、本律师作为第三人周某的代理人参与第二次二审行政诉讼。第三人周某对(2016)渝0101行初84号行政判决书不服,依法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后,该院承办法官与周某及本律师沟通后,建议我方撤回上诉。后周某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该院作出(2016)渝02行终390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周某撤回上诉。
五、本律师再次参与工伤行政认定程序。2017年万州区人社局再次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后,承办人谭某某通知本律师到其办公室与其交换意见。
工伤科承办人谭某某对本律师说,根据他们以往的办案经验,被人民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一般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律师反驳:本案跟其他案件不一样的地方,在于不是我方证据不充分,而是你局在行政程序中本来采信我方提供的因果关系的证据,你局却在开庭时称没有采信该证据,正是你局在庭审中称没有采信我方提供的因果关系的证据,一审法院才以证据不足撤销了万州人社伤[2015]87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因此,只要你局采信了因果关系的证据,本案就不存在证据不足。
经过本律师三番五次与人社局承办人及领导交换意见后,该局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于同年12月25日,万州区人社局作出万州人社伤险认字[2017]74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再次认定周某受伤性质为工伤。
六、本律师作为第三人周某的代理人参与行政复议程序。重庆某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律师作为周某的代理人参与行政复议程序。
万州区人民政府经审理后作出万州府复(2018)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万州人社伤险认字[2017]74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七、本律师作为第三人周某的代理人再次参与一审行政诉讼。重庆某公司对万州人社伤险认字[2017]74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万州府复(2018)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万州区法院受理本案后,本律师为了判决的公正性,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将本案指定管辖。该案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理后,梁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55行初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确认万州人社局未在法院生效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祥立公司的诉讼请求。
八、本律师作为第三人周某的代理人再次参与二审行政诉讼。重庆某公司不服梁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55行初50号行政判决书,以万州人社局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的行政认定;
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律师作为周某的代理人参与了二审诉讼活动,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且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渝02行终149号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5行初50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万州府复(2018)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确认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2月25日作出的万州人社伤险认字[2017]74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违法。
九、重庆某公司启动再审行政诉讼。重庆某公司不服(2019)渝02行终149号判决书,以万州人社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认定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据不合法,周某2015年1月多次请假外出学车,足以证明其手腕部并未受伤,在二审中要求对周燕的伤情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重新鉴定为由向重庆市高院申请再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作出(2019)渝行申46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万州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处理期限程序存在轻微违法,但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驳回重庆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十、本律师作为周某的代理人参与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2019年8月23日周某向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经该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万州劳人仲案字[2019]第89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重庆某公司向周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98021.76元。
十一、本律师作为周某的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一审。重庆某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依法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一审审理期间,万州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周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748.2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952元。
本律师依法参与了本案的诉讼活动。该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渝010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重庆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被告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642元、医疗费722.06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500元,一次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11157.48元,共计人民币56321.54元。
十二、本律师作为周某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二审。重庆某公司对(2020)渝010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律师参与了二审诉讼活动。该案在二审中,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2民终2974号民事调解书。
该调解书现已经履行完毕。
律师办案心得:
本律师认为:律师办案要有耐心和韧劲,还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勇气和决心,更要有敢于挑战新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勇气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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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子女抚养纠纷的维权方式有协商与诉讼两种。父母双方可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抚养协议,包括抚养费的变更等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更多复杂的子女抚养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实际上,灵活就业的女性不是按照50岁退休,而是按照55岁退休。但是有一种情况也可以办理50岁退休的标准,就是己曾经在企业单位工作过,并且在企业单位工作了15年以上,缴纳了个人社保达到15年以上,那么这种情况是可以按照50岁的标准办理退休的。 _ 但是如果你的社保从开户到退休为止,一直都是以灵活就业的形式缴纳的,只能够选择55岁退休,而50岁的时候是不能够办理退休的 _但现实中不是全国各地都是这样的
社保交两年死了有丧葬费。丧葬费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但职工必须是被认定为因工伤死亡的,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费。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刑法》第九十九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根据本条规定,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如规定对某种犯罪行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的最高刑可以是五年但不能超过五年。“以上”是从此开始的意思。五年以上就是从五年开始但不能低于五年的范围。
退得了休,只是不符合申领养老金条件。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居保。
社保交满15年,退休后每月可以领到的具体钱数,在这里无法具体说明。因为全国各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统筹账户的金额不一致;并且每个人的工作的工资也不相同,所以,不能进行具体计算。但是,在这里,提供一下一些计算公式,供大家自己计算: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2、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存额÷120养老保险是遵循“多缴多得”的原则
你好,不可以一次性缴费五年,要按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实施〈中华人
您好!需要根据具体性侵情节,来具体判断
社保未交满十五年,到了退休年龄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养老金;或者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