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上以规定可知,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公司时,必须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数、出资额、名称、住所、公司章程等,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认购或者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额是每位投资者要真金白银拿出来的,没有资金公司无法运行。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将原有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要求删除,同时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采取认缴的方式。
此规定一出,涌现出一批新公司的设立,出资方式基本为认缴。认缴方式设立公司最大的好处是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最大的问题是一些公司没有实际的运营资金,公司成立一段时间后,前景不乐观,发展受限,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股东采取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退出。
股东转让该股权时,如果注册资本金仍为认缴怎么办?
1. 原股东先补足认缴出资额再转让股权
公司设立之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属于股东的义务,非一些人误解的,认缴了,公司成立了,认缴的出资额就和自己无关了。“缴”非“交”,缴具有强制交付的意思表示,如果缴纳主体未主动履行交付义务,主管机关或者权利人就有强迫其交付的权利。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必须要在认缴的期限内完成认缴的义务。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最简单的解决方式就是原股东将其认缴的出资额在转让股权之前全部实缴到位,以完成认缴义务,受让股东受让股权时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股东,变更工商登记,记载受让股东注册资本金为实缴,非认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通过减资程序,解决认缴出资额,将公司出资变更成为实缴
投资者在设立公司之时往往是本着将公司做大、做强的初衷,所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设置的较高,当公司运营脱离原有预期,减资不失为解决认缴出资额的有效方法之一。
如甲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实缴500万,尚有500万为认缴,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为了解决认缴问题,或者将公司估值做高,可以将公司注册资本金降低至500万,进而消灭认缴额,使其全部成为实缴注册资本,再进行股权转让。
在此提醒各位,减资要遵循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如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依债权人要求清偿相应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等。
3.由受让股东履行原股东认缴的出资义务
股东转让股权时,势必需要对公司进行估值。原股东对于拟转让的股权的认缴出资额在认缴期限内,且不存在其他违约情形,受让股东按照公司估值向原股东支付股权价款,该股权转让价款在计算时已扣减了认缴出资部分,因此受让方须向公司履行缴纳相应认缴出资款的义务。
为避免引发争议,建议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于认缴出资款的支付问题进行详细约定。
4.受让股东认缴部分出资额、实缴部分出资额
实践中会存在股东认缴出资额后,陆续缴纳了一部分,但还有部分未实际缴纳完毕的情况。如乙公司于2015年成立,注册资本金500万,公司设立时股东A认缴200万,占股40%,股东B认缴160万,占股32%,股东C认缴140万元,占股28%。
至2017年12月份,股东A实缴60万,股东B实缴48万,股东C实缴42万。2018年3月份,股东A和股东B拟将各自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D和E。
D和E在受让该部分股权时,需要同时受让实股,也需要同时受让相同比例的空股即认缴出资部分占有的股权,使各股东之间所持有的实股和空股比例相同。
你好,是否还有同住的人呢
(二)责令退赔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普通民事诉讼的区别责令退赔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普通民事诉讼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适用范围和制度功能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一、案件基本情况(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周敏被执行人:葛建忠,现在监狱服刑。周敏诉葛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案,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城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莱城民初字第2633号民事调解书:1、葛建忠分别于2012年11月17日偿还周敏现金50万元,2012年11月25日偿还周敏现金27万元,2012年12月17日偿还周敏现金50万元,2013
不可以的,根据公司法,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资产就属于公司的,股东只能行使股东的权利。
如果你是公司债权人,可以再诉讼中将股东列为被告,要求未出资股东在欠付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诉讼中未能将股东列为被告,可再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事故责任由交警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勘查,再予以责任划分。如果司机无超速,无违章,行人违章横穿,闯红灯,一般情况下,主要责任应由行人承担,司机无过错负次要责任(未认真观察路面情况)
【法律意见】不会。紧急联系人不同于担保人,不具有连带责任,因而不会影响征信。紧急联系人的主要义务是在贷款机构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时帮助联系借款人,并不承担贷款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联系人的信息均是借款人填写。担保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
原创作者:王幼柏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广州电视台婚姻家事团队首席律师暨法四、证券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往往涉及到股票等证券资产的处理。和银行存款一样,要分割另一方的证券资产,获取对方的证券账号比较重要。调查对方证券账户信息比较常用的方法有:1、通过查找配偶使用的电脑和手机获取证券账号和开户证券公司等信息。一般而言,炒股往往需要下载炒股APP软件,如果配偶炒股,就要留
法律分析: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按照以往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贯彻“仲裁前置”的原则。具体而言,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够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所以,一般劳动争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可能会导致劳动者维权的时间变得很长。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0 条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既不必申请劳动仲裁也不必提起诉讼
首先要搞清楚认缴和出资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认缴:即股东承诺要出资的的金额,也就是按股东协议他应该支付给公司的股本金额;出资:实际已经付给公司的资本金额。认缴并不等于已经出资。因此,认缴就是按章程上各位股东的股份金额来填写,时间就是章程生效日;各股东出资的金额和时间这就要财务科提供,以股东付给公司的实际股本金额数和到账日期,为实际出资的金额和时间。
一、认缴出资日期是什么意思 认缴出资日期是在公司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认缴出资的时间,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履行出资义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认缴出资日期在办理营业执照是会有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实缴出资时间是你实际缴纳资金的时间.认缴出资额到了时间一定要出资。期限由股东约定法律不做限制。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
认缴出资的股权如何转让
一、认缴制下,股东未实缴出资是否可以股权转让?关于认缴制下,股东转让股权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是没有限制的。所以从合同效力角度来讲是有效的。从《公司法》角度看认缴制下,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后果,《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可以对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合理限制。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限制该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即我们认为他也是可以转让的。二、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 一、甲公司于2014年10月成立,郭某认缴出资100万元,至2014年12月,郭某仅向公司账户汇款25万元投资款,认缴期至2044年10月9日。2015年8月,经股东决议同意,郭某将持有公司注册资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1.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与其认缴出资的时间无关。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应区分已缴出资或是未缴出资,股东未出资部分亦属于公司财产。2.“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是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根据
认缴出资的股权的转让方式是:通过与公司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订立书面的转让协议来转让。但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要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并经过半数以上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未实缴的股权转让不受影响,正常办理转让手续,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
认缴期限未届满的股东转让股权后,无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 裁判要旨 原股东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应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10年7月21日,孙思科与北京远通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北京远通向孙思科借款2100万元,月利1.7%,借期1个月。 二、同时,安立资本与孙思科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安立资本为北京远通的210
三人合伙开公司的股份分配是由三人协商决定的,可以参照出资比例、劳务支出比例、对项目的贡献值等方面来进行分配。 股权分配要把股权首先分成两个类别:资金股权部分、经营管理股权部分。 先把这两个部分的股权分别确定清楚,总的比例定好了之后,就可以考虑每个人在团队中担任的职责和能力来评估了
您好,需要参考当地的政策